《国安法》首名被告 轮椅上庭被拒保释
2020-07-07 00:00
被告昨坐轮椅出庭应讯,犯人栏内的警员人手亦明显加强。控方表示因案发地点范围甚广,警方需时检取案发一带的闭路电视片段、公开的新闻片段,以及检查被告的电单车及手机等,申请将案件押后。辩方刘伟聪大律师则表明反对押后,提到《国安法》第四十二条列明除非被告不再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获保释。刘亦认为新法例保释门槛高,若被告不获保释,等候时间过长,望可缩短押后时间。
控方在庭上播放新闻片段及行车记录仪片段,指该电单车上插著一支旗,一面写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一面则写有「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冲越了二道警方防线,最终驶至谢斐道、第三道防线撞到警员才停下,更引致三名警员严重受伤,有人脊椎移位、肋骨骨折等,留医五日。
辩方则认为旗帜字眼十分含糊,「光复」一词不含任何脱离国家的意思;「革命」可视作如「科学革命」、「工业革命」,意即重大改革,不含推翻政权的意思,英文被亦同样无推翻政权之意义。辩方又称该句子或就号召人心有很大的影响力,但讯息空泛,仅有激情,不代表可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祖国的地位。辩方续指,旗帜上的字眼解读十分重要,若未能证明显示当中有煽动、教唆的字义,即使有人在街上展示旗帜亦没有任何元素涉及控罪元素。
对于恐怖活动一罪,控罪详情涉及「实现政治主张」,即使事件中有警员受伤、令人受惊,若无证据显示有关人士如何实现政治主张,难于将其入罪,亦不存在《国安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十二岁被告唐英杰现面对两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指,他于本年七月一日在湾仔卢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间的轩尼诗道、骆克道和谢斐道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另一项恐怖活动罪则指,他于同日同地,为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根据《港区国安法》四十二条,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否则不准保释。案件编号:西九龙刑事二二一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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