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公職須聲明效忠 醫管局法定機構或納入

2020-06-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日前公布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指出,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外界關注相關內容的涵蓋範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公職人員的定義廣闊,除公務員外,醫管局及競委會、監警會等法定委員會的人員也有機會是公職人員,要視乎《港區國安法》實際條文才可界定。

《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到,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相信,有關內容涵蓋公務員,至於已就任的公務員是否需要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他則表示不清楚。他認為,公職人員身為建制內的人,有需要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指訂明人員及公共機構的僱員,而《條例》列明的公共機構多達一百三十四家,包括醫院管理局、機場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訴專員、監警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等。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等八所資助大學以及香港公開大學亦為《條例》列明的公共機構之一。

湯家驊指,公職人員的定義可以很闊,除公務員可以是公職人員外,醫管局、選委會、監警會等的僱員也可以是公務人員,要視乎《國安法》的實際條文如何釐定。他相信,大學的教職員不會被視作公職人員,因公共機構主要目的是服務公眾,而教學並不屬此目的。他說,《防止賄賂條例》等普通法法例就公職人員作出的定義未必適用於《港區國安法》,最終仍要視乎具體條文內容。

他指,現時無法得知已就任的公務員是否需要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但相信不簽署不會構成刑事罪行,僅會是公職人員的就職條件。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公職人員定義應該屬需要行使政治及管治性質的公權力、擁有公共職能,以及接受公帑報酬的人員,當中包括主要官員、公務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及部分法定機構人員等。至於大學教職員及醫管局人員等,劉兆佳認為屬於灰色地帶,又估計《港區國安法》要求宣誓或簽署文件效忠香港特區的涵蓋面不會過於廣闊,惟具體執行仍有待中央與特區政府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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