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公职须声明效忠 医管局法定机构或纳入

2020-06-2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日前公布的《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说明指出,香港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外界关注相关内容的涵盖范围,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公职人员的定义广阔,除公务员外,医管局及竞委会、监警会等法定委员会的人员也有机会是公职人员,要视乎《港区国安法》实际条文才可界定。

《港区国安法》草案说明提到,香港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相信,有关内容涵盖公务员,至于已就任的公务员是否需要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他则表示不清楚。他认为,公职人员身为建制内的人,有需要表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公职人员指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的雇员,而《条例》列明的公共机构多达一百三十四家,包括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竞争事务委员会、申诉专员、监警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等。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八所资助大学以及香港公开大学亦为《条例》列明的公共机构之一。

汤家骅指,公职人员的定义可以很阔,除公务员可以是公职人员外,医管局、选委会、监警会等的雇员也可以是公务人员,要视乎《国安法》的实际条文如何厘定。他相信,大学的教职员不会被视作公职人员,因公共机构主要目的是服务公众,而教学并不属此目的。他说,《防止贿赂条例》等普通法法例就公职人员作出的定义未必适用于《港区国安法》,最终仍要视乎具体条文内容。

他指,现时无法得知已就任的公务员是否需要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但相信不签署不会构成刑事罪行,仅会是公职人员的就职条件。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公职人员定义应该属需要行使政治及管治性质的公权力、拥有公共职能,以及接受公帑报酬的人员,当中包括主要官员、公务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区议员及部分法定机构人员等。至于大学教职员及医管局人员等,刘兆佳认为属于灰色地带,又估计《港区国安法》要求宣誓或签署文件效忠香港特区的涵盖面不会过于广阔,惟具体执行仍有待中央与特区政府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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