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定法官審國安案件

2020-06-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草案》訂明,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最惹人關注是交由特首指定現任或前任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籌備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相關專職部門,認為《草案》明確規定港人權利和自由受保障,應可釋除公眾疑慮。

《草案》列明,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而案件的審判會循公訴程序進行。

對於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草案》更作出規定,訂明特首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相關案件。

《草案》又列明會堅持法治原則,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言論、新聞、遊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亦會遵守無罪假定、保障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一罪不能兩審」等原則。

此外,《草案》提到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監督和管理。

林鄭月娥昨晚發聲明指,政府全力支持中央訂立《港區國安法》,並會履行職責,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有效實施。她形容,《草案》說明摘要指出有關方面已認真研究了特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本着「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草案》文本作反覆修改完善。

她表示,政府同意並正籌備維護國安委員會和警隊、律政司的專職部門。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