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參與「光復元朗」 阻差辦公判囚一年
2020-06-18 00:00
蘇官表示當時數以百計的示威者非法集結,他們無權霸佔行車路,而警方職責「並非與他們一起參與遊行」,而是驅散在場人士,惟示威者屢勸不聽,更有人以強光照射、投擲磚頭等,若警方不採取進一步行動,「現場秩序怎會恢復」,蘇官又指警方整個行動合法、合理、合比例,同時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重申「部分人士與警方相撞而倒地受傷是不可避免的結果,當中並無討論及澄清的餘地。」
在關鍵時刻,被告與另外兩名社工未有理會警方勸喻離開,反而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法庭認為此舉完全不合理,更指被告的堅持「不單單對涉案警員帶來不便,而是根本性地阻礙其執行職務的行動」。蘇官表示,被告其後進入警方防線,打亂警方部署,致使警方數分鐘後方可重整旗鼓。
蘇官判刑時稱,被告雖無使用任何器具、僅以其身軀阻擋、受阻警員只有一位。然而,被告聯同至少兩名社工行動,規模不算小,成功阻撓警方前進約數分鐘,令警員執法難上加難,考慮到阻差辦公罪最高刑罰為兩年,決定判囚一年。
辯方大律師李安然透露被告除正職外,亦十分關注青年自殺現象及智障人士權益,而被告當時僅希望避免「人踩人」情況發生,不知道此舉會造成阻撓,加上被告案發後受傷,或因本案面對社工註冊局的紀律制裁,已承擔行動帶來的後果,建議法庭判罰款了事。
李大狀聞判後不諱言情況「超出預期」,要求暫時押後案件,以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再度開庭後,李大狀強調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即使干犯襲警罪,亦不應獲如此嚴重的刑罰,表明會就刑期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所需時間很可能較刑期本身長,或構成不公義情況,故正式提出被告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惟遭蘇官駁回,意味着被告須即時服刑。
二十四歲被告劉家棟被控於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沛杰。
案件編號:粉嶺刑事三四一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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