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請離港赴美被拒

2020-06-1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報館記者及非法集結等四宗刑事案件,黎獲准共以現金七千元保釋候訊,另因刑恐案遭裁判官羅德泉下令禁離港,黎智英昨再向高院法官李運騰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讓他暫時離港赴美,庭上沒有透露黎計畫赴美的日子及具體地點。李官經考慮後最終拒絕其離境要求,並將會擇日頒下書面理由解釋拒絕原因。

黎智英昨身穿淺藍色西裝外套,並提前半小時抵達高等法院,黎智英由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及前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現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華偉思出戰,律政司則由外聘資深大律師布思義代表,雙方沒有在庭上透露黎計畫赴美的確實日期,原因及具體地點。

鄧樂勤強調,黎智英在本港連繫強,家人全在港生活,亦在港持有上市公司,若黎獲批暫時離港赴美,他完成事務後定必返港。李官聽畢雙方近一個半小時的陳詞後,駁回黎的離境申請,並表明將於稍後頒布書面理由。

現年七十二歲的黎智英,面對合共七項控罪,包括被控於二○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一名記者稱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記者受驚。該案排期在本年八月十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預計將進行為期三日的聆訊。該案裁判官批准黎以現金四千元保釋,但下令黎在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亦需逢星期三晚到警署報到。黎在該案再訊時為了申請在保釋期間離開香港,一度提出可增加保釋金至十萬元,但遭裁判官拒絕。黎於五月二十二日到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獲李官批准撤銷定期到警署報到的命令。

黎另面對「八一八」港島維園集會「八三一」灣仔金鐘遊行及「十一」國慶遊行,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案件則定於六月十五日再度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以待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文件。黎亦涉因在六月四日出席維園燭光晚會悼念六四事件三十一周年,而被票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將於六月二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雜項案件二八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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