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搶文件案律政司上訴 高院擇日頒判詞

2020-05-1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二〇一六年仍是立法會議員時,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於二〇一八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律政司不服判決,故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昨於高等法院上訴庭進行審訊,長毛一方指議員在議會程序中的言行不應受法庭干預,但律政司則反駁稱,《基本法》只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發言」才不受法律追究。三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而押後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雖指任何議員在立法會席前或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發表的言論,均獲豁免被民事或刑事控告,但豁免權屬有限並非絕對,當他作出的行為影響立法會進行,或阻礙其他成員履行職務及享受特權時,他享有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豁免權亦應受質疑。雖然《基本法》指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梁質疑搶文件的行為不應被歸類為「發言」,而且涉嫌破壞秩序或對會議構成妨擾,故認為長毛搶文件的行為不應受豁免權保障。

梁指條例中藐視罪及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罪清楚寫明「任何人」均受條例規管,故相信議員並不例外。而妨礙立法會人員的行為與妨礙公職人員罪類近,如議員不受條例規管,每當有議員擾亂秩序,唯一方法只會是立法會主席下令驅逐該議員出會議廳。

代表長毛的吳靄儀大律師則指,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享有絕對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議員在立法會內亦享有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豁免權,故認為議會內部事務應由議會自行解決,不應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法庭亦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宜。每當行為不檢與會議程序有直接關係,亦應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惟如議員在議會程序中干犯普通罪行如謀殺和襲擊他人時,法庭才應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五二〇——二〇一八。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