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控梁鳳儀黃宜弘 涉挪用勤+緣逾7000萬
2020-05-04 00:00
證監會要求高院根據證監條例第二一四條例(2d),頒令梁鳳儀及黃宜弘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不准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的管理,並頒令二人要對集團所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以及要向集團交代他們在計畫中所獲得的利益。根據司法網頁,本案將於本月十五日提訊。
證監會在入稟文件指控,梁鳳儀於一〇年六月至一一年七月透過全屬於集團的兩家BVI公司,即興鴻業國際和鋒悅企業有限公司向九家離岸公司供應商達成十宗可疑的買賣合約協議交易,涉及購買四十八套電視劇發行及播映權轉讓。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梁再透過興鴻業國際與豐業控股及寶源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兩項補充協議,以換取合共一百七十六集電視劇。
入稟狀指,該等可疑的買賣協議於一〇年十月至一二年三月間,由集團子公司Progressive Chic Development全權控制的Jaco Resources付款給七家離岸賣家公司,涉及的總額達三億二千七百七十五萬零三百一十港元,而梁於〇六年九月至一二年十二月則是Jaco Resources唯一董事。證監會指,該等交易均以Jaco Resources名義簽發支票,簽署人為梁鳳儀。
興鴻業國際於一一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將其中十三個電視劇播映權出售給四家離岸公司,但列明指定的播放時間及區域。而買方於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至二十日期間共支付四千五百二十四萬港元給賣方興鴻業的代表公司Jaco Resources。
證監會指,上述的電視劇集轉讓播映權交易根本不是正常交易,而是由梁鳳儀、或與其夫婿黃宜弘有分參與的計畫,目的是要挪用集團大量資金,然後轉移至由梁所控制的名下的三家公司,但集團其他股東及成員事前全不知情。
此外,該等交易均被「抬高價格」,所有收款公司均與梁鳳儀有聯繫,甚至由她幕後所控制,涉及挪用的金額起碼有三千五百二十萬港元,甚至高達七千四百二十七萬港元,該些款項最終落入梁或與夫婿所控制公司的銀行戶口內,事實上,交易牽涉的離岸公司,買家及公司簽署人都是由梁所提名的,目的是要不誠實地隱瞞整個詐騙計畫。
入稟狀透露,交易涉及的離岸公司的股東,董事或授權簽署人與梁黃有密切的關係,全部都是梁黃的相熟朋友,或是集團員工。當中涉及二十一個「人頭」,分別是梁私人助理的家姑,而家姑的兩名子女是梁所立「平安囑」的受益人,另「人頭」包括有梁契爺的胞弟、契爺的朋友與親戚、梁的契媽、契媽的姊妹、梁的密友、梁的好友夫婦及其女兒、梁公司的司機,或在集團工作多年的員工,或專責處理梁黃財務事宜的私人助理,該私人助理的丈夫亦是梁「平安囑」的受益人,集團的前財務總監或是梁黃名下公司的信託人等等。
這些「人頭」於梁辭去管理層職位的兩年內,先後在離岸公司註冊處被除名。證監會認為上述所有交易是捏造虛構的,目的是要挪用集團的資產,梁在交易中明顯存在利益衢突,更不誠實地隱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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