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引國務院架構圖 證「兩辦」非受22條管轄

2020-04-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近日多次就本港情況發聲,令兩辦角色備受關注。大律師公會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 要求澄清中聯辦是根據甚麼法律基礎運作、以及中聯辦所謂的「監督權」是由甚麼時候開始,其所涉的範疇是甚麼。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則引用國務院架構,指國務院二十六個組成部門並不包括兩辦,故兩辦並非《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批評特區政府早前「一晚三稿」犯下「低級錯誤」。他又強調《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兩辦都要遵守,而國務院亦已表明中聯辦及其人員會遵守香港法律。

曾鈺成日前在網上節目揶揄那些指中聯辦受二十二條管轄的人,「都唔認真睇一睇嗰啲法律條文、嗰啲文件,就出來高談闊論,一樣犯晒呢啲低級錯誤」。他表示,根據《憲法》第八十五條,國務院即是中央人民政府,而國務院的網頁列明有二十六個組成部門,當中不包括港澳辦和中聯辦。他指出,國務院轄下部門有實際行政管理權和職責,可以制訂政策和法律,而港澳辦是國務院的辦事機構,協助國務院總理處理港澳事務,而非制訂港澳政策,也沒有立法權力,故它並非《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他續指,中聯辦同樣並非中央的部門,而是國務院派駐特區的機構。他提到,國務院於二〇〇〇年通知特區政府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易名為中聯辦時,清楚說明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中聯辦的成立,毋須中央批准和特區政府同意,「因為佢就係中央設立」;而立法會在二〇〇九年亦已通過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列明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批准,但中央在港設立中聯辦不需特區政府同意和中央批准,形容特區政府早前三度發稿解釋是犯下「低級錯誤」,「應該打屁股」。

曾鈺成強調,《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全國和中央包括兩辦都要遵守,與兩辦是否《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部門無關。他亦說,《釋義及通則條例》列明,除非法例寫明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否則就不適用,反而國務院通知特區政府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易名為中聯辦時表明,中聯辦及其人員都要遵守《基本法》和當地法律,指此毋須爭辯。

而大律師公會周一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要求當局解釋中聯辦及其人員是否受本港法律約束、中聯辯稱有「監督權」是否正確、監督權的意思和基礎等、監督權如何符合特首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規定,還有監督權是否涵蓋根據《基本法》獨立運作的廉署、司法機構等,以及刑事檢控不受干預的律政司。公會強調,曾國衞應向公眾交代相關法律原則及條文,指在重要的憲法問題受威脅時,任何無根據的斷言都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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