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假釋男 被控違監管令

2020-04-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一六年旺角暴動案有十男分別被控暴動、刑事毀壞及襲警等罪,其中一名被告曾三度向警員掟磚或物件,他早在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前年被判囚二十八個月。該男子於去年獲假釋出獄,但涉於同年十一月,三度超過門禁時間,即深夜才返回懲教署的中途宿舍,被控三項違反監管令,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提訊。辯方申請毋須答辯,被告續准以一千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可離港。

裁判官黃雅茵應辯方大律師要求,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十九日,以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外出,但要求頒下宵禁令。辯方則表示被告早於一月十七日被捕,至今準時出庭,沒有潛逃風險,重犯機會十分低;而案中六位證人均為懲教人員,亦不能騷擾證人,反對宵禁令。黃官考慮後未有頒下宵禁令,但要求被告不可離港,並需住在報稱地址。

現年二十八歲被告吳挺愷,三項違反監管令罪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三日及十四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於一九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監管令條件,即必須入住百勤樓,直至被要求或得到批准居住在其他地方為止。

而居於該樓期間必須在工作後於晚上七時十五分前返回宿舍,但無論如何不可遲過主管所規定時間;及除非要外出工作或獲批假,否則要留在該樓。據知被告現時監管令已完結,毋須再住在百勤樓。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八四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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