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警礙採訪案 律政司:13記者不反映全部事實

2020-04-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記者協會指警方在反修例示威中以強光照射記者及攝影機等方法阻撓記者合法採訪,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警方妨礙記者採訪、政府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決定。

案件昨於高院聆訊,律政司一方指單憑十三名記者單方面提出的控訴,並不能反映全部事實,且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及毫無限制,記者阻礙警方執行職務屬活罪難逃,希望法庭不應接納記協所指的「假設性事實」。法官周家明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六月,以候處理其他同類案件才會一併頒布判詞。

本案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在庭上指,十三名曾到集會及示威現場採訪的前線記者提交了供詞和影片證據,指控警方持續並有系統地對記者施以非必要及過分武力,例如向記者噴射顏色水炮、胡椒噴霧及催淚彈、恐嚇記者將會被捕等,有關供詞已足夠成為表面證供的基礎。

戴啟思指記者行使傳媒監察的作用,有權到場目擊事件來報道實況,而記者並非示威活動的參加者,警方理應分清示威者及記者的分別,故認為警方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另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六一二至今已超過十個月,數以千計的示威者被控,其案件已到判刑甚至上訴階段,認為政府不應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反駁指,記協一方提交的記者供詞均單方面的假設性事實,但司法覆核不包括進一步的事實調查,故認為法庭不應受理本案,事實上,去年六月至十月有多於四百個公眾活動,每個活動的性質、規模、參與人數、示威者的行為、人群控制的需要亦有所不同,故分辨記者及示威者有一定的難度。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及毫無限制,記者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亦是活罪難逃,警方驅散行動並不是針對記者,而是針對所有在場人士,故認為警方的做法合理及合乎比例。大狀又指,警方亦有不少措施去協助記者採訪,如警方新聞稿、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察記者會等。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九一五——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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