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警查疑犯手機毋須手令

2020-04-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民陣五名成員參與一四年七一遊行期間被警方沒收手機,同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警方做法,獲高院裁定勝訴。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一致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憲法容許警方以保障受害人安全為前提,在急切而無法即時獲得手令的情況下,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惟法官在判辭中強調,本裁決僅指出警員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翻查疑犯手機,至於在個別事件中,涉及警員執法是否符合以上條件,須每宗個案的證據後才能作出定奪。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與麥機智昨在判辭中指出,雖然《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隱不受侵犯,但同時也賦予執法者調查疑犯的電子產品的權力。假如警方沒有手令,調查疑犯手機,程序須為合法範圍而且為偵緝案件的目的,即是他們須持有合理懷疑被捕人士曾干犯刑事罪行,而且搜查目的是偵緝案件或為了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和利益。

除非警方無法臨時獲得手令,一般情況下他們搜查被捕人士手機時,須持有法庭手令。法官同意民陣成員一方指,手機內所藏有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遠比物業單位多,因此保障私隱的措施需要更謹慎。因此,若警員無法出示手令而要求查閱疑犯手機,必須持有合理懷疑被捕人士曾干犯刑事罪行,而且有必要立即偵查疑犯手機展開調查,以保障事主或其他人的安全。

警方亦不能查閱手機內與案件無關的內容,並須以保障受害者安危為前提下作出調查。事後警方須向疑犯提供書面解釋蒐證原因和交代翻查手機紀錄的範圍。

疑犯由被捕一刻至案件調查期間,他的個人私隱須受到保障,但他們的私隱權不應妨礙警方蒐集定罪證據的工作。與此同時,手機上與罪行無關的資料須保持原封不動。惟當手機被接納為合法證據,警方會翻閱手機內牽涉私隱、但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無可否認會干預疑犯私隱,但此漏洞與警方有沒有手令查閱手機並無關係。即使警方持有手令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過程中警方仍難以避免翻閱與案件無關的資料。

雖然警方搜查疑犯手機內容侵犯個人私隱,但其干預程度與警方執法權限比較下仍是合乎比例。惟法官強調,本訴訟僅是憲法上的討論,至於在個別事件中,警方在調查疑犯手機的方式是否合乎憲法下的條件,仍須依賴每宗案件的實質證據才能有決定。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 二七○——二○一七。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