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伴侶勝訴 獲判可申請公屋

2020-03-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在本港土生土長的男同性戀者Nick Infinger四年前與男友在加拿大結婚,前年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惟房委會指二人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拒絕申請。Nick早前不滿決定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去年九月在高院審訊。法官周家明昨頒布判詞指,房委會政策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明顯有差別對待,實屬性取向歧視,裁定房委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Nick獲勝訴後,其申請須交房委會作重新審核。

申請人Nick Infinger在一八年一月,與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男友在加拿大列治文結婚,同年三月透過律師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同性已婚伴侶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拒絕其公屋申請,Nick便於同年十一月申請司法覆核。其代表大律師指,政策間接強逼同性已婚伴侶以單人身分分開申請個人公屋,變相令二人不能居住於同一屋簷下,又需比以「一般家庭」的身分輪候公屋時間多十二年,即使同性伴侶逝世後也無法繼承對方的公屋,而且政策又或令同性伴侶只能在年紀老邁時才能合法地以長者身分申請公屋。

周官在判詞中指出,《房屋條例》早在一九七三年訂立,亦為了滿足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求而推出公屋計畫,沒有理由相信低收入的同性伴侶對公屋的居住需要,會比異性無子女的低收入夫婦更低。雖然房委會一方指政府制定公屋政策時顧及社會和經濟層面的考慮,正當目的亦是讓傳統已婚夫婦早日「上車」,而現時符合公屋政策的公屋申請已極度供不應求,如把同性婚姻家庭加入申請公屋的行列,更會大幅增長一般異性夫婦家庭輪候公屋的時間,進而減低異性伴侶組織家庭和生兒育女的意欲,故指同性伴侶應以單身人士身分申請公屋一人自住。

周官強調,公共資源雖然有限並有零和競爭,但同性伴侶未能被公屋政策視為「家庭成員」,可見政策明顯地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有差別對待,故令兩者申請公屋的合資格界線有差距,實屬性取向歧視,亦認為房委會未合乎比例地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負擔。房委會亦沒有提供真實數據分析來證明如接納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會令異性家庭輪候公屋時間延長多少。周官最終裁定房委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所指:「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的條文。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六四七——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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