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伴侣胜诉 获判可申请公屋

2020-03-0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在本港土生土长的男同性恋者Nick Infinger四年前与男友在加拿大结婚,前年以「一般家庭」名义申请公屋,惟房委会指二人不符合「夫妇」的定义而拒绝申请。Nick早前不满决定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去年九月在高院审讯。法官周家明昨颁布判词指,房委会政策对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明显有差别对待,实属性取向歧视,裁定房委会的决定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Nick获胜诉后,其申请须交房委会作重新审核。

申请人Nick Infinger在一八年一月,与同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男友在加拿大列治文结婚,同年三月透过律师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请公屋,但房委会指同性已婚伴侣不符合「夫妇」的定义而拒绝其公屋申请,Nick便于同年十一月申请司法覆核。其代表大律师指,政策间接强逼同性已婚伴侣以单人身分分开申请个人公屋,变相令二人不能居住于同一屋檐下,又需比以「一般家庭」的身分轮候公屋时间多十二年,即使同性伴侣逝世后也无法继承对方的公屋,而且政策又或令同性伴侣只能在年纪老迈时才能合法地以长者身分申请公屋。

周官在判词中指出,《房屋条例》早在一九七三年订立,亦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求而推出公屋计画,没有理由相信低收入的同性伴侣对公屋的居住需要,会比异性无子女的低收入夫妇更低。虽然房委会一方指政府制定公屋政策时顾及社会和经济层面的考虑,正当目的亦是让传统已婚夫妇早日「上车」,而现时符合公屋政策的公屋申请已极度供不应求,如把同性婚姻家庭加入申请公屋的行列,更会大幅增长一般异性夫妇家庭轮候公屋的时间,进而减低异性伴侣组织家庭和生儿育女的意欲,故指同性伴侣应以单身人士身分申请公屋一人自住。

周官强调,公共资源虽然有限并有零和竞争,但同性伴侣未能被公屋政策视为「家庭成员」,可见政策明显地对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有差别对待,故令两者申请公屋的合资格界线有差距,实属性取向歧视,亦认为房委会未合乎比例地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人负担。房委会亦没有提供真实数据分析来证明如接纳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会令异性家庭轮候公屋时间延长多少。周官最终裁定房委会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所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所指:「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的条文。

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二六四七——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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