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大王」家族爭產案胡紅玉作供
2019-07-11 00:00
胡紅玉於七七年至九九年間為執業律師,她在執業第二年認識黃秀珍,並於七八年見證黃簽署首份遺囑、九二年為黃草擬第二份遺囑等。
黃秀珍於八七年簽署信託契約,聲明自己的資產均是代其兒子、陳禹嘉的父親陳一心持有。辯方質疑,黃秀珍早於七八年協議將四分之一陳兆民的遺產,分予養女兼本案被告陳美珠,她自己可得一半遺產的絕對擁有權,但她在信託契約中放棄自己的得益,與協議的意願相違。
負責草擬該契約的胡紅玉指,她當時按黃秀珍指示,以七八年協議為基礎草擬契約。黃秀珍在協議中獲分一半遺產後,透過契約將自己所得的再全數分給陳一心,全是出於其意願,兩份文書並無矛盾。
辯方又質疑,黃秀珍在第二份遺囑指示將遺產全歸孫兒陳禹嘉,兒子陳一心卻不獲分毫,這與她首份遺囑的指示大相逕庭。胡紅玉指有不少人會選擇讓遺產「跨世代」繼承,黃秀珍的第二份遺囑並無違反其一致意願。
案件編號:遺囑認證訴訟一五——二〇一三;高院民事一二八四——二〇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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