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大王」家族争产案胡红玉作供
2019-07-11 00:00
胡红玉于七七年至九九年间为执业律师,她在执业第二年认识黄秀珍,并于七八年见证黄签署首份遗嘱、九二年为黄草拟第二份遗嘱等。
黄秀珍于八七年签署信托契约,声明自己的资产均是代其儿子、陈禹嘉的父亲陈一心持有。辩方质疑,黄秀珍早于七八年协议将四分之一陈兆民的遗产,分予养女兼本案被告陈美珠,她自己可得一半遗产的绝对拥有权,但她在信托契约中放弃自己的得益,与协议的意愿相违。
负责草拟该契约的胡红玉指,她当时按黄秀珍指示,以七八年协议为基础草拟契约。黄秀珍在协议中获分一半遗产后,透过契约将自己所得的再全数分给陈一心,全是出于其意愿,两份文书并无矛盾。
辩方又质疑,黄秀珍在第二份遗嘱指示将遗产全归孙儿陈禹嘉,儿子陈一心却不获分毫,这与她首份遗嘱的指示大相迳庭。胡红玉指有不少人会选择让遗产「跨世代」继承,黄秀珍的第二份遗嘱并无违反其一致意愿。
案件编号:遗嘱认证诉讼一五——二〇一三;高院民事一二八四——二〇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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