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旅遊董事涉誤導消費者
2019-07-11 00:00
該公司的董事兼營運總監林一鳴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事發時同意或縱容該行為、對廣告宣傳有所疏忽,被控作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罪。案件昨在屯門法院開審。
控方在庭上指被告作為董事須承擔責任,並指該公司的宣傳內容會令一般消費者有誤解,被告則辯稱,自己無心欺騙任何顧客。水佳麗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六日裁決。
控方指該公司的宣傳單張和網站誤導消費者,有消費者從網站看見名為「五星橋頭,華爾登酒店」的平日團價為四百九十九元,當他於去年四月十六日報名時,被告卻指周末價實為五百九十九元。
該消費者即向消委會投訴,該公司在一小時後更正網上的宣傳內容。
控方質問被告林一鳴為何沒有核對宣傳內容,被告指有抽樣核對的制度,亦會在宣傳單張上印有「照出發日子有不同收費」等字句。
控方指該旅行團在星期五出發,一般消費者會認為應按平日價收費。裁判官問控方是否應詢問其他旅行社或協會對於平日的定義,更指事主只是個別消費者,不能代表全部消費者的詮釋。
辯方大律師楊錫能則指,被告並沒有欺騙或餌誘任何顧客的動機,被告身在高職,只能依賴並信任下屬。在整個銷售過程中,該公司亦沒向顧客施予壓力,若顧客覺得價錢不適合,大可不參加。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九一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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