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試題案】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終極敗訴揭檢控漏洞
2019-04-05 00:00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尊重法庭判決,指終審法院清楚解釋了有關條例的適用範圍,「唔係好似我哋開頭諗咁,可以好闊嘅」,亦令他們明白有時須審視不同法律是否仍然適用。她指,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年初已就電腦網絡罪行展開研究,相信能涵蓋有關範圍,法改會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早前提出的諮詢報告亦提及偷拍的問題,希望法改會能就昨日的判決向律政司提供意見,強調律政司會盡快處理有關漏洞,亦希望大眾不要趁現時條例有漏洞,意圖以身試法。
至於現時已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案件,鄭若驊表示,律政司會全盤考慮如何處理每個案件,因為不是每一個案件的涉事人都使用了自己的手機,每一個案件的情況都不相同。
案件爭議點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是否適用於利用自己電腦犯罪的情況。本案四名被告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余玲菊,被指以智能手機拍攝一系列入學試題,將試題輸入至電腦文件檔再傳送予第三者,或將上述拍攝圖像轉發至其他人手機。
終院非常任法官范禮全(Robert French)代表法庭頒布判詞指,除非犯案人以自己電腦對其他電腦發動黑客攻擊,否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使用自己電腦而不涉及他人電腦的情況,而本案四名被告均沒有以自己的電腦或手機取用他人電子設備。
范禮全承認,第一六一條按字面解讀會產生歧義,但條文開宗明義指要針對「未獲授權」取用電腦的行為。「取用」一字在英文或作「obtain」,或作「access」。從字義解釋,一個人只能「取用」他本身無法使用的事物。不論用字是「obtain」或「access」,都與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格格不入,顯示法例針對的是未獲授權取用他人電腦的行為。
另外,立法局於一九九三年通過的《電腦罪行條例》,訂立新例之餘擴大了部分現有罪行的涵蓋範圍,但其他由該條例訂立的條文,在界定有關罪行時提述的,都是使用或誤用他人的電腦。從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可見,「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立法目的是懲治懷有相關犯罪意圖而「獲取電腦使用」的行為。
律政司認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法庭為確保良好的公共政策,應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採納更闊定義,否則將廢掉控罪武功。律政司舉例指,犯罪者在網絡世代可透過電子銀行或網上銷售平台從事欺詐行為,或透過社交媒體跟蹤或滋擾他人。
現時律政司可利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多種罪行,包括在私人地方偷拍、上載色情影片至互聯網、以電郵傳送虛假資訊等,惟此等罪行不可能在一九九三年以前預視得見。如法庭以狹義解讀「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將令一系列新時代罪行落入「法律罅」,令「網絡釣魚」(phishing)、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等罪行不受法例監管。
范禮全反駁指,律政司的解讀方式等同在控罪以外另立新法,偏離原有法例的涵蓋範圍和立法目的。法庭職責僅限於透過確立法例成立目的來詮釋法例,而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並作出符合有關目標的詮釋。
范禮全強調,法庭在本案中只會考慮「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是否包括以自己電腦犯罪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在本案中討論智能電話是否「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所指的「電腦」,或以智能電話拍照及發送予他人是否「取用電腦」等相關議題。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二二——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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