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牙醫傷手丟職 衞生署須賠2080萬
2019-04-02 00:00
原告楊麗萍一九九七年二月加入衛生署成為公立醫院牙醫,九九年十月右手受傷,當時楊僅三十三歲,楊及後於〇四年八月離職。楊於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的上午為病人完成第三次剝牙手術後,右手關節出現劇痛,後來被確認是三角纖維軟骨因勞損致骨折。
法官同意楊右手的傷勢是來自兩大原因,第一,手腕長期遭受物理壓力;第二,女事主手腕結構特殊。有專家在庭上指,醫院工作量只佔骨折事故兩成責任,其餘責任應怪罪於事主特別的手腕結構,法官推翻以上說法,裁定楊右手三角纖維軟骨損傷,主要成因是她作出重複而又費力的動作,包括拔齒手術等;至於楊右手手腕結構異於常人,只是她進行手術容易受傷的原因。
法官指責衛生局沒有盡照顧僱員健康的責任,明知事主右手負傷,仍置諸不顧。另一名高級牙醫庭上承認,九九年下旬起,察覺到楊戴護腕上班,亦知道楊曾接受物理治療。衛生署仍要求對方在九九年九月完成四十三次拔牙手術,同年八月上旬楊已明顯戴上護腕和需要服用處方藥物止痛。根據一般情況,倘若一名牙醫因為手腕受傷而請假休養,復工首幾天將獲安排較輕鬆工作。法官坦言,就單單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楊首日復工便被委派半天內處理三宗手術,已足以證明衛生署違反僱主應有職務,罔顧僱員的身體健康狀況。
法官續指,相比同事之間事主的工作量較龐大,九八年十月至翌年九月,楊一共完成七百一十宗剝牙手術,但同期另一名高級牙醫只負責四百八十宗。楊平均每天須完成逾三次剝牙手術,其他同事一天負責的手術不超過兩次。
事主右手軟骨骨折後被調派到麥理浩兒科牙醫診所,負責協助其他牙醫。楊又稱需服用類固醇止痛,〇二年接受右手軟骨修復手術後改用左手剝牙,但其左手亦開始出現疼痛。楊〇四年遭上級勸喻後終止公務員合約。
法官認同事主因此感到非常沮喪,但認為楊所提供的報告只是兩位物理治療師的建議,法庭無法接納以上為心理精神科報告,因此沒有客觀證據顯示事主的心理創傷。但法官承認事主因龐大的工作量導致右手受傷,終失去工作。
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八三三——二〇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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