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牙医伤手丢职 衞生署须赔2080万

2019-04-0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北区医院女牙医称在九八至九九年间因经常要做大量手术和工作,导致她右手患上俗称「滑鼠手」的腕管综合症,及后更被诊断出她右手的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即右手腕内侧位置)有损伤,因此不能再当牙医,〇四年在上级劝喻之下终止合约。她在〇二年入禀高院追讨衞生署三千四百万元,作为她失去月入九万多元优职的损失。法官昨颁下裁决,拒绝女牙医就有关精神创伤所追讨的部分,但衞生署仍须赔偿女医生原本应有薪金和长俸逾二千零八十万元。衞生署表示:将会研究法庭判词,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原告杨丽萍一九九七年二月加入卫生署成为公立医院牙医,九九年十月右手受伤,当时杨仅三十三岁,杨及后于〇四年八月离职。杨于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的上午为病人完成第三次剥牙手术后,右手关节出现剧痛,后来被确认是三角纤维软骨因劳损致骨折。

法官同意杨右手的伤势是来自两大原因,第一,手腕长期遭受物理压力;第二,女事主手腕结构特殊。有专家在庭上指,医院工作量只占骨折事故两成责任,其馀责任应怪罪于事主特别的手腕结构,法官推翻以上说法,裁定杨右手三角纤维软骨损伤,主要成因是她作出重复而又费力的动作,包括拔齿手术等;至于杨右手手腕结构异于常人,只是她进行手术容易受伤的原因。

法官指责卫生局没有尽照顾雇员健康的责任,明知事主右手负伤,仍置诸不顾。另一名高级牙医庭上承认,九九年下旬起,察觉到杨戴护腕上班,亦知道杨曾接受物理治疗。卫生署仍要求对方在九九年九月完成四十三次拔牙手术,同年八月上旬杨已明显戴上护腕和需要服用处方药物止痛。根据一般情况,倘若一名牙医因为手腕受伤而请假休养,复工首几天将获安排较轻松工作。法官坦言,就单单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杨首日复工便被委派半天内处理三宗手术,已足以证明卫生署违反雇主应有职务,罔顾雇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法官续指,相比同事之间事主的工作量较庞大,九八年十月至翌年九月,杨一共完成七百一十宗剥牙手术,但同期另一名高级牙医只负责四百八十宗。杨平均每天须完成逾三次剥牙手术,其他同事一天负责的手术不超过两次。

事主右手软骨骨折后被调派到麦理浩儿科牙医诊所,负责协助其他牙医。杨又称需服用类固醇止痛,〇二年接受右手软骨修复手术后改用左手剥牙,但其左手亦开始出现疼痛。杨〇四年遭上级劝喻后终止公务员合约。

法官认同事主因此感到非常沮丧,但认为杨所提供的报告只是两位物理治疗师的建议,法庭无法接纳以上为心理精神科报告,因此没有客观证据显示事主的心理创伤。但法官承认事主因庞大的工作量导致右手受伤,终失去工作。

案件编号:高院伤亡诉讼八三三——二〇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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