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指政府「狗仔隊」侵私隱

2019-04-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在搶手機案中被裁定表證成立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見圖),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自辯。

許坦承當時搶走電話走到男廁,隨機抽取手機內五、六個檔案查看,認為「如果嗰刻唔攞,我就無機會攞到(政府)違法證據」,所以將相關檔案傳送到自己的公務電郵,想要存檔及交由同事分析。至於刪除在公務手機的電郵發送箱的記錄,他解釋「唔想被政府知,我已經掌握佢地違法嘅資料」,怕從而影響他向私隱專員公署的投訴。

許指「狗仔隊」的存在對某部分議員而言是種壓力及威脅,干預議會的運作,且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許認為「狗仔隊」根本無權在立法會出現,更謂他們的存在荒謬。而他自言作為監察政府的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披露政府的違法行為。

許又指稱,自己已多次表示不願被記錄;而且「狗仔隊」的行為是「超乎適度」,因為政府若只是想有足夠人數開會,根本不須如此多人手,認為「過咗火」。

許昨形容事主梁諾施「睄一睄我,再撳電話」,他認為對方是在立法會公然做違法之事。他認為自己有職責查詢,但對方未有讓他查看就拒絕,形容對方「鬼鬼祟祟」、「閃縮」,「如果係見得光嘅嘢,唔需要咁閃縮」,所以伸手搶去梁的電話。

許早前供稱,當時想「上去辦公室攞文件」,但閉路電視片段則見他按電梯往下。控方盤問時質疑許當時非有意入升降機,「搭𨋢」只是一個想要與梁對質的藉口,許最初則稱「記得唔清楚」,其後解釋自己並不記得當時所作何事,在多次重看片段才大概記起為何當時會出現在電梯大堂。控方又指「狗仔隊」是在公眾地方記錄議員公事,惟許認為,「狗仔隊」連議員休息、離開大樓也要知,已多於立法會事務。

案件今續。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五四四——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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