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馬跑手裁定死於自然 官促改善健康風險忠告

2019-01-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年輕見習工程師吳卓諭一五年首次參加「渣打香港馬拉松」十公里賽事,在接近終點路段疑因心臟病暈倒,送院搶救一日後不治,終年二十四歲。死因庭首次就渣馬跑手猝死展開研訊,死因裁判官黃偉權排除死者因外在傷亡因素致死,並接納法醫證供,指死者死因為心臟猝死,裁定死於自然。黃官除了認為救護人員將死者先送往律敦治醫院的決定是恰當外,亦向「渣馬」主辦單位香港業餘田徑總會,以及消防救護總區作出共四項建議,又批評消防對於急救員使用AED 機的指引「迂腐」,望可作檢討。

黃官指,解剖報告脗合醫療輔助隊救援人員的證供,以及昏迷後送院的救治情況,故排除死者是因外在傷亡,即因暈倒跌地或接受搶救期間致死。由於解剖報告顯示死者心臟不見有其他問題病徵,亦沒有顯著病變,法醫供稱知道死者當日在東區醫院被診斷出有心臟肥厚的問題,但就表示解剖結果而言,死者沒有心室肥厚的問題。法醫曾為死者作基因化驗,惟限於現時香港只能驗到其中三十五種心臟停頓成因,未能知道死者心臟猝死病因,但就表明即使未能查到病因,仍不可排除死者因心臟病而死,結論死者死於心臟猝死。

家屬曾投訴死者未有即時送到東區醫院診療,而是送到律敦治醫院,但事實上先送到最近事發地點的醫院為最恰當的治療。當日東區醫院有調派專業人員,及運送人工心肺機到律敦治,加上病人最重要的是初期救治,亦沒有證據顯示死者因轉院需時而有所延誤就醫。雖然黃官稱不宜為專業的醫療判斷作評論,但認為第一時間將死者送往律敦治的決定屬恰當。

黃官分別向香港業餘田徑總會,醫療輔助隊及消防救護總區各作建議。黃官表示雖然跑手獲發賽事手冊,當中的協議棄權書列明因賽事對身體有挑戰性,參賽者需量力而為,他們要自行承擔參賽風險。但黃認為該些聲明及忠告「毫不顯眼」,字體非常細,並非每個參加者都留意到。以及田總在開賽前一星期才派發賽事手冊,參賽者亦未有足夠時間去檢視自身體能狀況及作充足準備,建議主辦方須作廣泛宣傳,提醒參加者參賽有風險存在,不能單靠一份「棄權及同意書」作忠告,認為要加強及改善參加者健康風險建議及忠告。黃官更直言希望田總能有效地落實改善措施,不可仍如舊日一樣,單是為參賽者設計身體問卷調查就花時十九年。田總在截稿前未有回覆。

此外,當日「渣馬」的醫療輔助隊非每人獲發對講機,當時為死者急救的隊員只能用手機報案,聯絡不上其他隊員支援,包括配有AED機的單車巡邏隊員。黃偉權表示在經濟上或是一大困難,但既然有數據顯示,離終點比較近的路段較易發生事故,除建議安排更多人手作救治,亦應在接近終點站附近設立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機)。醫療輔助隊回覆表示尊重死因庭裁決,並指會在下月舉行的「渣馬」將會加強裝備及急救應變,當天會有四十個急救站及一百隊配備 AED 機的流動急救小隊。

而當日最先到場的救護員表示抵達時,已見到有救護員為死者作急救,但因有指引必須要救護員先作兩分鐘心外壓,才可使用AED機,所以未有即時用AED機為死者作急救。黃官批評此指引「比較迂腐」,認為「有資格人士做心外壓點解唔計」,消防方面或有需要作檢討。

專家證人危重病學專科醫生陳啓文曾表示全自動心外壓機(LUCAS)比起傳統的心外壓效果更好,黃官認為雖然該儀器價錢昂貴,在資源分配上,不可能全港救護車都裝上,但就建議每逢「渣馬」舉行日,消防方面可以安排救護車內放置LUCAS,並言此做法合理及可行。

消防處回應查詢稱,救護人員在處理該昏迷病者時,是根據本處當年使用自動體外去顫器的治理程序,而該治理程序是參考當時美國心臟協會的指引而制訂。因應美國心臟協會於一五年十月發出新指引,該處並於翌年八月更新部門的治理程序。現時當救護人員發現患者心搏停頓,會立刻為患者進行心肺復甦法,並同時盡快接駁自動體外去顫器為患者進行分析及電擊。該處現時有七十七輛救護車配備自動心外壓機,為所有救護車配置自動心外壓機的採購程序,亦會適時檢視行動指引及裝備,以確保為市民提供適切及有效率的緊急救護服務。

案件編號:死因研訊四五——二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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