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岁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嫌于立法会任期内,透过Mark Simon接受壹传媒黎智英的廿五万元捐款后,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否认控罪的长毛今在区域法院继续受审,控辩双方今作结案陈词。案件押后至7月31日裁决,届时法官将颁下判词。
控方陈词指,被告没按《议事规则》第83条或83A条登记或申报控罪中的涉款,而且收款后亦没有像处理第2至4笔款项般转回社民连的户口。法官指出即使第2至4笔款项是代党收,亦是没按 《议事规则》申报,控方重申被告处理款项的方法有分别。
法官又指,辩方似乎质疑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是以立法会议员的身份收款,故他是毋须申报,而且辩方强调被告只是代党收款,辩方证人亦指被告收取的款项是用于社民连新界东支部的运作。控方则指控方不接纳款项用于新界东支部的说法,更指没证据证明涉款是真正用于支部。
法官质疑非所有行为失当都是严重至有刑责,故需视乎如何使用款项,以至事件的严重性,惟控方指控罪的严重性非关乎被告的动机及他如何使用款项,只是因为他的公职会牵涉公众的利益或知情权,但同意控方对被告的不作为的指控不牵涉贪污成分,或其行为曾受收取的款项影响。
控方指被告曾接受香港电台节目千禧年代访问,指出内容反映他早已清楚知道媒体关注有关其收款一事,惟他仍然不作补救,故每件事都是加重了控罪。
控方强调被告的议员身份在本案中是不能割开的,本案明显是被告以议员身份收款,惟法官认为不能说被告无时无刻都是以议员身份行事,但控方指相关的款项都是与政治有关,无独有偶受惠的均是政党或议员的身份。
另控方亦强调被告作为议员只要一收款便有责任披露,即使是代党收款仍需申报。即使党其后决定将款项给予被告,但其实被告一样需申报党给予的款项。控方又指许仕仁一案中,法官接纳只要不披露已可构成罪行。控方更强调控罪不着重被告是否有实质得益,但公众的知情权及对议员的监察权是有无形的伤害。
辩方代表潘熙资深大律师表示,控方的检控基础是被告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收款,但所有证供都只是环境证供。又指本案可有3个可能性,被告可以是代党收款,可以是以议员身份收,亦可是以被告个人身份收,而涉案本票上只表明是「梁国雄」收款,故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是以议员身份收款。对于控方指被告处理4笔捐款的手法不同,但潘认为手法其实一脉相承,被告将涉案25万是分5天转帐至协助他处理社民连工作的唐女士的帐户,与转帐至社民连户口及协助党的律师之户口无甚分别。
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指,若只是收钱没申报就严重至构成罪行是难以接受,举例指若有一名议员收钱后大力协助捐款者保障其得益,另一名议员收款后则完全不作为,更指曾有议员是4年都密不作声,不能指收款而不做事就是严重。法官笑称不一定,有时候「出少句声当帮忙」。李又强调若被告确信捐款是给予党的,他根本会认为是毋须申报,更显出他确信自己是代党收款。另外李亦指不可能因传媒关注事件就已构成控罪,否则「香港就玩完」,直言若报章不喜某人很容易就可以群起攻之。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1:57
更新时间: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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