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法学专业证书(PCLL)及放射治疗学位的A先生于22岁时非礼女学生,被定罪及判囚14天,去年8月他申请成为大律师,即使大律师公会不反对,但律政司发现他遗漏披露曾经上诉及被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惩戒,于是反对A先生成为大律师。本案性质是大律师公会及律政司的首次分歧,法庭为此早前在高院召开聆讯,今颁下判词解释法庭不接受A先生的申请。
2010年时22岁的申请人是放射治疗预备毕业的大学生,他被指畜意用左肘非礼14岁女学生的胸部,又抓住她的臀部,他否认控罪,而裁判官认为他的供词诸多藉口,裁定他是不诚实。未开审时,他已开始任职放射治疗师,2011年后开始修读法律。他2014年毕业后从事法律文员。实习时A先生向三位大律师导师披露案底,他们也签名确认A先生是成为大律师的适当人选。
当他在2015年申请实习的资格证明书,他已向大律师公会的执行委员披露案底,去年4月再申请符合资格获认许证明书,获确认是适当人选。去年8月他呈交成为大律师的动议通知书,律政司数次要求A先生呈交关于非礼案的相关文件,到9月大律师公会不反对他成为大律师。但是律政司发现,A先生没有披露曾经上诉及被法庭驳回,以及经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的纪律聆讯后被惩戒。A先生认为已经呈交足够文件及作出解释,事后他再向大律师公会补充这两项文件,大律师公会经7日考虑后维持不反对。原来早在2011年A先生先后向高院及申请上诉终院,但均被驳回,而A先生一直强调定罪是错误及不当。
判词绩指,任命大律师涉及公众利益,关乎公众对法律机关的信心,法官指虽然案件的严重性不是最高程度,但A先生伤害一个脆弱的事主,「我相信香港社会不会期望一个有案底、曾坐监的人成为律师」,相信司法部门及专业法律人士亦不会接受一个强奸犯成为律师。至于申请人的刑事定罪纪录反映他的性格,不适合成为律师,「虽然这样说非常残忍,一个人年轻时干犯严重罪行,等同永远不能成为大律师,但换个角度想一想,他适合做检控的工作吗?如果他为年轻的事主辩护,其家长也能接受吗?」。事实上A先生干犯了严重罪行,故不批准申请。
法庭记者:方嘉欣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