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陪审团在陈官回应提问后退庭

2017-02-17 09:35

主审法官陈庆伟今早回应陪审员以下的两项提问: 1.法官大人,我们可否请您举出日常生活例子去说明在无直接证据下,以下情况: 第三控罪中的第2及4项元素: #2 故意作出或遗漏 #4 无合理辩解 如何作出裁决? 基于什么作出裁决? 2.法官大人,请问是否需要证实被告所收的行益,是作为第一条控罪中a至c元素的报酬,或不需要证实有关报酬实质是甚么?(如阿婶的例子) ---------------------------------------------------------------------------- 陈官回应第1条: 一个16岁中学男生只与父亲同住,男生在校内全部科目不合格。在某个星期五,老师要求他在星期五,带成绩表回家给父亲阅读及签名。男生独自在假日时非常担心。 然后在星期一,男生带成绩表回校交给老师。父亲身在国外,事实上不能看到成绩表。老师发现该签名不是由父亲签出。 而以上情况是没有直接证据(无人见到他冒签、闭路电视录影拍到),故在因果关系上,必然是男生在假周末时冒签。因为只有男生得到利益。 而他是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因为冒签是犯错的、也是犯罪的。 而在第二种情况,男生致电父亲,告诉他成绩结果,而且需要星期一带回学校,父亲于是许可儿子代为签名。 以上情况,儿子有冒签,但有合理理由去签名。 而回看本案,控方指控是被告故意(deliberately)建议何周礼因其室内设计成就而获得荣誉勋章,被告是故意不向局方披露(deliberately not disclose)何周礼为他设计深圳大宅。 辩方反指,被告是基于何周礼对青协、对社会的贡献而建议他获奖,而非其他原因。 进一步思考,本案没有提出「无合理辩解或无合法权限」的抗辩。 对于第三控罪,本法官现在指出陪审团你们要根据个人判断,思考被告的行为,裁定被告是否无合理辩解或无合法权限情况下干犯第三项控罪。 陈官回应第2条问题: 请思考证明被告收受利益与考虑向3个申请人发牌时的关连性。陪审员你需要肯定的是,被告以行会主席或行政长官身分接受利益。 陈官拒绝向陪审员提供早前引导的誊本。 陪审员继续退庭商议。 曾荫权回应记者表示「好可惜、这两天没有去教会,因太多传媒在屋外等候」。 曾荫权重申「我仍然相信香港人、好相信」,他「现在出去松一松」。 陪审团已叫午饭。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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