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主审法官向陪审员覆述 各名控方证人的证供重点

2017-02-14 15:51

主审法官陈庆伟指曾荫权面对的第二及第三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有分别的。第二项控罪指曾荫权涉嫌在考虑和决定涉雄涛发牌的决策时,没有向行政会议申报或隐瞒他与雄涛广播主要股东黄楚标之间进行租赁商议。这不是贪污的指控,故若即使第一项的受贿罪不适用,仍要考虑行为失当的罪。 而第三项则指曾涉嫌在建议政府向建筑设计师何周礼授勋时,无向相关部门申报何周礼获聘为东海花园物业室内设计工程。 陈官指陪审团不能在没肯定的情况下直接定论。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五项犯罪元素定义,包括一、被告身为公职人员;二、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情况下;三、蓄意作出失当行为或不作出恰当行为, 如蓄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职务;四、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五、其行为偏离公职职责范围或宗旨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陈官现向陪审员逐一覆述各名控方证人的证供重点。陈官又表明明天将覆述何周礼证供。 陪审员表示希望本周四早上才退庭商议。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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