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最高可判监禁三年,法官表示公众人士相信警察维护法纪,但他们知法犯法,判刑必须具阻吓性作用,以维持公众信心。今次案件令警队蒙羞,影响香港在国际上的声誉。
法官指他们都有现役警员,正执行任务,认为不能因为占中期间压力大,而将曾健超带到变电站殴打,法庭相信监禁是合当处罚,以两年六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他们两年多来面对的压力及失去长俸,遂减刑至两年。至于第五被告面对一项普通袭击罪,判监1个月,与两年刑期同期执行。
法官又指,多位律师求情时提及望判以缓刑,惟案情严重故拒绝用此方式处理。
法庭记者:潘琪慧、陈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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