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陪審團在陳官回應提問後退庭

2017-02-17 09:35

主審法官陳慶偉今早回應陪審員以下的兩項提問: 1.法官大人,我們可否請您舉出日常生活例子去說明在無直接證據下,以下情況: 第三控罪中的第2及4項元素: #2 故意作出或遺漏 #4 無合理辯解 如何作出裁決? 基於什麼作出裁決? 2.法官大人,請問是否需要證實被告所收的行益,是作為第一條控罪中a至c元素的報酬,或不需要證實有關報酬實質是甚麼?(如阿嬸的例子) ---------------------------------------------------------------------------- 陳官回應第1條: 一個16歲中學男生只與父親同住,男生在校內全部科目不合格。在某個星期五,老師要求他在星期五,帶成績表回家給父親閱讀及簽名。男生獨自在假日時非常擔心。 然後在星期一,男生帶成績表回校交給老師。父親身在國外,事實上不能看到成績表。老師發現該簽名不是由父親簽出。 而以上情況是沒有直接證據(無人見到他冒簽、閉路電視錄影拍到),故在因果關係上,必然是男生在假周末時冒簽。因為只有男生得到利益。 而他是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因為冒簽是犯錯的、也是犯罪的。 而在第二種情況,男生致電父親,告訴他成績結果,而且需要星期一帶回學校,父親於是許可兒子代為簽名。 以上情況,兒子有冒簽,但有合理理由去簽名。 而回看本案,控方指控是被告故意(deliberately)建議何周禮因其室內設計成就而獲得榮譽勳章,被告是故意不向局方披露(deliberately not disclose)何周禮為他設計深圳大宅。 辯方反指,被告是基於何周禮對青協、對社會的貢獻而建議他獲獎,而非其他原因。 進一步思考,本案沒有提出「無合理辯解或無合法權限」的抗辯。 對於第三控罪,本法官現在指出陪審團你們要根據個人判斷,思考被告的行為,裁定被告是否無合理辯解或無合法權限情況下干犯第三項控罪。 陳官回應第2條問題: 請思考證明被告收受利益與考慮向3個申請人發牌時的關連性。陪審員你需要肯定的是,被告以行會主席或行政長官身分接受利益。 陳官拒絕向陪審員提供早前引導的謄本。 陪審員繼續退庭商議。 曾蔭權回應記者表示「好可惜、這兩天沒有去教會,因太多傳媒在屋外等候」。 曾蔭權重申「我仍然相信香港人、好相信」,他「現在出去鬆一鬆」。 陪審團已叫午飯。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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