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辩方:曾荫权付80万租金没不平等 

2017-02-09 14:09

曾荫权涉贪案今继续在高等法院审讯,辩方英国御用大律师Clare Montgomery继续进行结案陈词。 针对第二项行为失当罪,即没有作出申报,免费享用大宅装修设计,而批出数码牌照给雄涛等,辩方指发牌要经过广管局多个部门审批,况且当时没有任何人异议,事实上,既然当中没有涉及私人利益,便毋须作出申报。对于利益冲突及发牌决定,Montgomery指,曾荫权在电台节目中说过,他的角度是全世界都支持发牌给雄涛,有无私人租屋的事出现,也不影响发牌的结果,而事实就是如此。 辩方又指,公众对「投资」十分敏感,然而投资即是拥有一个物业得到回报,但曾荫权是「租屋」,更要付出租金,不是一项投资。证人行会秘书黄洁怡也指,租屋不等同拥有物业,陪审团请思考大宅是由业主拥有,而非租客。 辩方指,就算是曾荫权犯错未有作出申报,亦不能构成罪行,要构成刑事罪行,必须要证明曾荫权是蓄意隐瞒。辩方续指,曾荫权已清楚向传媒指出,租屋是私人事务、为退任后找屋住,与发牌是无关,故不认为要申报。除非控方肯定他有贪污的动机,否则不能说他有刑事罪。 辩方指,曾荫权没有获得直接的利益,也没有动机隐瞒事情,部分行会文件内容是保密,故陪审员在开案才得悉,就不能说曾荫权隐瞒事情。 Montgomery认为,证供指租约乙方是曾太而通讯地址是中环交易广场某办公室,通讯人是曾荫权的二儿子曾庆淳,这是毫无可疑的,因为曾荫权将离开礼宾府,「用儿子的工作室收信有何问题?」辩方指,至于曾荫权为何后来决定不租深圳单位,当然是因为传媒的镜头,若果他如期入住,将必会活在监控之下。 辩方指曾荫权要付出一百万港元租金,即八十万人民币,以获得享用租屋的设备,没有不平等,付出的就是所得的。 他在电台回应时,没有怪责任何人,反而接受改善监管特首的法律。他是第二位特首,相关法律在1997年生效,可能有不全面、不清晰的地方,但不能因而怪责他犯错,不能假设法例是完善的。控辩双方都同意只有某报章拥有深圳单位的图片,陪审员可以思考资料来源是否可疑。 为何曾荫权要主动披露租用深圳单位?而且不止一次,而是三次以上,公开地接受传媒的访问。而且在考虑曾荫权披露事实的多少时,现实的是,他受限制于提问者的发问,而披露相应资料。 辩方指,在控方立场,无论曾荫权说出或不说事件都是可疑的。若他说出,就指控他与相关人士有关系;若他不说出,就指控他是「阴谋论、有秘密交易」。辩方指「这是律师常用的手法,重点是,陪审员你的判断能力」。⁠⁠⁠⁠保安资料、特首出入资料、酒店住宿资料、交通资料等,都要时间提取。 控方指,租约是廉署在2013年9月调查时才首次获取,质疑租约日期的可信性,但辩方指,特首办常秘麦靖宇作供称在2012年特首已经交租约副本给他,以便他回应传媒查询。 辩方指,政府由2008年起推动广播发展的立场是积极、正面,郑经翰知道「就算不是100%,亦98%也能获发牌」,无论2009年、2010年,政府立场也是明显及清晰的,故此无需要去贿赂曾荫权。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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