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情周记】信法官不要信邹幸彤
2021-05-10 07:21
上星期,法庭就黄之锋等人去年六四被指非法集会,裁定入狱决定。今次法官判决有清楚解说,结果也不令人意外,反而最抢眼球的是案件宣判后,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在庭后的激动表现,其对法律自作解释,若然稍有不察信以为真,承受的法律风险不能低估。
黄之锋、岑傲晖、袁嘉蔚、梁凯晴承认未经批准集结,被法庭判处入狱,当中以干犯多项刑事罪行的黄之锋判刑最重。法官解释判刑时指出被告是明知及有预谋,故此判刑要有阻吓性。各人的减刑理由主要是认罪,其他求情理由基本上没有获得扣减。
反对派主观释法常出错
法官由量刑到判词,都希望达到阻吓作用。然而,在宣判之后,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就公开质疑结果,指判刑是阻止公众的政治表达,泯灭暴力集会与和平示威的界綫,不符合《人权法》的准则和《基本法》保障言论自由。
类似回应的方式,在过去经常发生在反对派输官司的场面。正如早前发起占领运动的戴耀廷等上诉失败,经常以学者身分出现的陈健民「教」法官对公民抗命应该轻判。这些以自己的政治价值去理解法律的做法,过去曾经令不少人信以为真,鼓动了很多本来守法的市民以身试法,走上抗争的不归路。当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被证明偏差和错误的,他的回应都是死不认错,有错就是法官错或法庭错。总之,当判决对他们有利,香港就是法治社会,当判决对自己不利,就是法庭对他们的民主价值不认识,错误理解法律。
今次表现甚激的邹幸彤,本身有法律背景,同时有相当浓厚的政治色彩。知情人士说,邹中学时在香港念书,其后到英国读书,回港后在港大专业进修学院再读法律,取得大律师资格,同时也是英国「国际特赦组织」的义工。过去曾经参与郭永健港铁示威案、冯敬恩围堵港大校委会案。在十二名潜逃港人在内地被捕案中,她协助被捕者家属要求探亲。
这次邹幸彤的激进形象突出,部分原因是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因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拘留,令她成为发言人。她在谈到今年警方拒绝批出「六四晚会」同样表现高度不满,指即使政府的「红綫」不断飘移,支联会都会做应该做的事。她又指,六四当日坚持会有悼念活动,当日维园会维持开放,相信无人可以阻止任何人手持蜡烛进入维园。
邹幸彤的回应听来慷慨激昂,但细听却有逻辑性的缺陷。她一边说政府的「红綫」不断飘移,一边却又「相信无人可以阻止任何人手持蜡蠋进入维园」。如果政府真的是红綫飘移,又怎能相信甚么做法没有法律风险呢?像这种互相矛盾的言论,却很易挑起人的情绪。
如果从法律上说,警方禁止六四人群聚集,任何明示暗示呼吁人群出席活动的言论都有法律风险。如果有人倡议公众在某个时间共同到一个地点作出声称不是集体行动的集体行动,是不是真的完全不能禁止,或没有承担刑责的可能呢?
支联会过去都举办六四晚会,为甚么今年特别瞩目呢?首先当然是从防疫角度。有人说搞晚会比搞演唱会安全衞生,这是否实情呢?演唱会要求入场人士用安心码,座位有安全距离,预先有准确的人数限制,负责人愿意承担责任。六四晚会就未必能做到这个标准。
另一个更加政治性的,是《国安法》通过后,过去曾经做过的政治行为,现在就要重新审视。最明显例子,是非建制派进行的初选。过去非建制派有进行初选,不过,这次举行之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提醒他们,再做就有违反《国安法》的可能,言者谆谆,有人却照搞初选,结果就因为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捕。支联会过去在集会上的口号,以及组织的纲领,虽然存在多时,但在立法之后是否无问题,就变成不确定。正如在立法取缔停车不熄匙前,泊在路边的汽车任由引擎运转开大冷气是合法,新例生效后就要接告票。《国安法》既然其中一个作用是防止有人颠覆国家,公众就不能不留意新的「红綫」。
这次,邹幸彤以副主席身分出来回应六四晚会的安排,一大原因是主席李卓人已因为参与未经批准集会罪被囚禁。知情人士反问,在聚集当日,他们评估会因为违法入狱的机会率是多少呢?评估又是否准确呢?从非建制派人士多次在被判罚后都指法庭做法错误,其实正反映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是多么主观,实在不足为法。
李卓人违法集会已被囚
知情人士直言,中央为香港订立《国安法》,目的是要令社会回复稳定,杜绝任何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反对派人士对立法本身就不赞成,他们对法例的演绎经常与立法者相悖,期望制约法律的效力。法庭的做法是按法律审案,不会戴上政治有色眼镜特别轻判某类违法人士,这个差异自然令反对派次次都觉得失望,但却不会改变法官依法判案的做法。从多个实际案例证明,对反对派人士以带有法律色彩讲出来的政治评论,公众不能轻易入信。邹幸彤是争取特赦组织的义工,从她这方面的工作体验,应该知道犯了法后才争取特赦,成功机会究竟有多大?所以无论是否一时冲动也好,任何人都不应叫人做出以身试法的提议。
陈约翰
港情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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