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情周記】信法官不要信鄒幸彤
2021-05-10 07:21
上星期,法庭就黃之鋒等人去年六四被指非法集會,裁定入獄決定。今次法官判決有清楚解說,結果也不令人意外,反而最搶眼球的是案件宣判後,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庭後的激動表現,其對法律自作解釋,若然稍有不察信以為真,承受的法律風險不能低估。
黃之鋒、岑傲暉、袁嘉蔚、梁凱晴承認未經批准集結,被法庭判處入獄,當中以干犯多項刑事罪行的黃之鋒判刑最重。法官解釋判刑時指出被告是明知及有預謀,故此判刑要有阻嚇性。各人的減刑理由主要是認罪,其他求情理由基本上沒有獲得扣減。
反對派主觀釋法常出錯
法官由量刑到判詞,都希望達到阻嚇作用。然而,在宣判之後,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就公開質疑結果,指判刑是阻止公眾的政治表達,泯滅暴力集會與和平示威的界綫,不符合《人權法》的準則和《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
類似回應的方式,在過去經常發生在反對派輸官司的場面。正如早前發起佔領運動的戴耀廷等上訴失敗,經常以學者身分出現的陳健民「教」法官對公民抗命應該輕判。這些以自己的政治價值去理解法律的做法,過去曾經令不少人信以為真,鼓動了很多本來守法的市民以身試法,走上抗爭的不歸路。當他們對法律的理解被證明偏差和錯誤的,他的回應都是死不認錯,有錯就是法官錯或法庭錯。總之,當判決對他們有利,香港就是法治社會,當判決對自己不利,就是法庭對他們的民主價值不認識,錯誤理解法律。
今次表現甚激的鄒幸彤,本身有法律背景,同時有相當濃厚的政治色彩。知情人士說,鄒中學時在香港唸書,其後到英國讀書,回港後在港大專業進修學院再讀法律,取得大律師資格,同時也是英國「國際特赦組織」的義工。過去曾經參與郭永健港鐵示威案、馮敬恩圍堵港大校委會案。在十二名潛逃港人在內地被捕案中,她協助被捕者家屬要求探親。
這次鄒幸彤的激進形象突出,部分原因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拘留,令她成為發言人。她在談到今年警方拒絕批出「六四晚會」同樣表現高度不滿,指即使政府的「紅綫」不斷飄移,支聯會都會做應該做的事。她又指,六四當日堅持會有悼念活動,當日維園會維持開放,相信無人可以阻止任何人手持蠟燭進入維園。
鄒幸彤的回應聽來慷慨激昂,但細聽卻有邏輯性的缺陷。她一邊說政府的「紅綫」不斷飄移,一邊卻又「相信無人可以阻止任何人手持蠟蠋進入維園」。如果政府真的是紅綫飄移,又怎能相信甚麼做法沒有法律風險呢?像這種互相矛盾的言論,卻很易挑起人的情緒。
如果從法律上說,警方禁止六四人群聚集,任何明示暗示呼籲人群出席活動的言論都有法律風險。如果有人倡議公眾在某個時間共同到一個地點作出聲稱不是集體行動的集體行動,是不是真的完全不能禁止,或沒有承擔刑責的可能呢?
支聯會過去都舉辦六四晚會,為甚麼今年特別矚目呢?首先當然是從防疫角度。有人說搞晚會比搞演唱會安全衞生,這是否實情呢?演唱會要求入場人士用安心碼,座位有安全距離,預先有準確的人數限制,負責人願意承擔責任。六四晚會就未必能做到這個標準。
另一個更加政治性的,是《國安法》通過後,過去曾經做過的政治行為,現在就要重新審視。最明顯例子,是非建制派進行的初選。過去非建制派有進行初選,不過,這次舉行之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提醒他們,再做就有違反《國安法》的可能,言者諄諄,有人卻照搞初選,結果就因為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支聯會過去在集會上的口號,以及組織的綱領,雖然存在多時,但在立法之後是否無問題,就變成不確定。正如在立法取締停車不熄匙前,泊在路邊的汽車任由引擎運轉開大冷氣是合法,新例生效後就要接告票。《國安法》既然其中一個作用是防止有人顛覆國家,公眾就不能不留意新的「紅綫」。
這次,鄒幸彤以副主席身分出來回應六四晚會的安排,一大原因是主席李卓人已因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罪被囚禁。知情人士反問,在聚集當日,他們評估會因為違法入獄的機會率是多少呢?評估又是否準確呢?從非建制派人士多次在被判罰後都指法庭做法錯誤,其實正反映了他們對法律的理解是多麼主觀,實在不足為法。
李卓人違法集會已被囚
知情人士直言,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目的是要令社會回復穩定,杜絕任何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反對派人士對立法本身就不贊成,他們對法例的演繹經常與立法者相悖,期望制約法律的效力。法庭的做法是按法律審案,不會戴上政治有色眼鏡特別輕判某類違法人士,這個差異自然令反對派次次都覺得失望,但卻不會改變法官依法判案的做法。從多個實際案例證明,對反對派人士以帶有法律色彩講出來的政治評論,公眾不能輕易入信。鄒幸彤是爭取特赦組織的義工,從她這方面的工作體驗,應該知道犯了法後才爭取特赦,成功機會究竟有多大?所以無論是否一時衝動也好,任何人都不應叫人做出以身試法的提議。
陳約翰
港情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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