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情周记】《国安法》下的两大人权保障

2020-07-06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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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正式出台,人大直接把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颁布实施,是香港回归以来首次重大的法律举措。《港区国安法》除了对四类犯罪的具体构成,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都有相当详尽的列明之外,由执法架构到审讯的安排,都有具体描述,以免挂一漏万。从性质上说,这次是落了重药,毕竟今次的立法是非常之举,要由中央以雷霆之势立法,就有必要确保和巩固香港社会以至国家的安全。

《港区国安法》正式公布,随即开始实施执行,除了警方运用条例拉人,特区政府还作出声明,近期很多人在示威游行时大叫「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口号,有「港独,或将香港特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意」,其实已触犯了《港区国安法》,事件随即惹起公众的热议。有反对派人质疑这是以言入罪,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也不怕坦白指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这口号是「有问题」,但「不可以单抽一件事证明某人已经犯了四项罪行其中之一,或者没有,最重要要从头到尾看清剧本。」

没有犯罪意图难入罪

谭惠珠的解释,反映了中央制定《港区国安法》,就是要有效针对那些蓄意要危害国家安全的一小撮人,但不希望影响到绝大多数的市民。所以,该法例不能够过紧,但也不能太宽松,变成一纸「无牙老虎」的条例。

中央以全国性法律直接在香港颁布和实施,仍希望对奉公守法的市民而言,《港区国安法》有足够的人权保障。中央为了尽量适应香港的法律环境,采取普通法原则去订立,任何定罪都要考虑到意图,如果某人没有意图去威胁国家安全、去挑战《港区国安法》内的四类罪行,孤证难立下,只因为个别无意的行为,入罪机会其实已很少。

另外,普通法原则采用的是无罪推定论,所有入罪都要不留合理疑点,对人权有相当的保障,另外,《港区国安法》列入了《基本法》,也要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其实,这两个保障原则,在过去要订立比较具政治敏感性的法律时都有提及,例如《国旗法》和刚通过的《国歌法》。

事实上,每当政府推动立法的时候,反对派都会诸多忧虑,质疑市民会否很容易误堕法网。然而,以《国旗法》为例,立法以来,从来没有见到有人因为无意破坏或弄污国旗而被入罪,基本上达到相关检控也未出现过,能够入罪的都是有清晰意图,证据确凿的个案。说白点,那些对法例提出质疑的人,动机也不是要完善即将出台的法例,而是有点心怀不轨。他们强调不管是《国旗法》、《国歌法》以至最近的《港区国安法》,都很容易会让普通市民堕入法网,目的之一是要散布恐惧,引起社会的不满或仇视。

法界反对派松紧都质疑

除了散布恐惧,质疑者还有其他可能动机,包括透过质疑产生刺激追随者挑战法例,达致精人出口、笨人出手的效果,在法例首日生效后,有人上街违法,事后看来部分人未必有认真细想,只是一时冲动就跌入法网,至于批评者则人影杳然,根本没有现身。

这些出口的精人透过不同的质疑诱使追随者以身试法,同时也测试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如果当局对法例作出严谨演绎,就会被形容为「恶法」,会影响到所有的市民,如果说得宽松,他们就教人铤而走险,钻其「法律罅」,该人冒险去行钢綫。这种「行左,有问题;行右,也有问题」的伎俩,向来都是反对派挑战政策的惯技。

讲开钻法律的空子和巧语言擅辩,反对派中法律界人士,特别精于此道。有人提到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一个陈年官司,话说李大状当年替人打一个诽谤官司,被告人指原告人「狼过华秀只狗」是诋毁,李大状对洋法官提出,狗是人类的朋友,所以说别人是「华秀只狗」不算是诽谤。其实,广东人都知道,「华秀只狗」是只「狗仗人势的恶犬」,说人「狼过华秀只狗」,自然不是好言好语了。李大状却一样可以「点都拗一餐」。

律师是打赢官司有得威,有钱收;打输了依然照收钱,责任就由被告承担,是必赢局面,总之一轮雄辩滔滔,最后险仍是别人冒,当事情临到自己头上,反应就未必一样。李大状在《国安法》出台前,接受访问多番强调反对港独、革命没有结果和意义,外界视为替自己戴钢盔,完全没有以身试法的意图。

在《港区国安法》出台之后,有法律学者又出来大力批评法例是破坏「一国两制」、抹杀了香港言论自由的人,又以各种法律语言包装质疑法例条文细则,其实这都是一班「剥花生友」打口仗,他们除了指指点点,会否亲身落场反对,以身试法呢?

《港区国安法》是一条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法例,这类法例只要市民没有存心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般市民根本很少机会误堕法网。同时,中央不希望立一条无牙法例,有人若偏要以身试法,一旦陷身其中,代价将会相当高。至于反对派的法律界人士左弹右弹,市民应该听几多、信几多,就要听其言、观其行,自己想得清清楚楚。

《港区国安法》在七月一日正式生效,在法例出台前,反对派鸡飞狗走,社会则相对平静。支持立法的市民,都寄望治乱世、用重典,香港社会可以逐步重拾秩序和稳定。

特约作者:陈约翰

港情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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