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取缔媒体 法律工具齐全
2021-04-21 06:21
我最近和一些社会传统精英讲起这个问题,不知道为什么,他们都认为,取缔媒体是不可以的,香港的法律怎么可以这样做呢?而我认为有这种想法的人,只是想当然而已,他们其实是对法律没有认识。香港的法律是相当严厉的,过去也曾取缔过媒体。可能是时间太久远,不妨和大家重温一下当年往事。
1967年香港爆发暴动,同年的8月9日,港英政府引用紧急法,在一天之内查封了《田丰日报》、《香港夜报》和《新午报》三份小报,拘捕了负责人。查封小报,是对大报的警告。究竟这几份小报报道了什么新闻?做了什么事情,导致政府的查封呢?
《新午报》于同年7月25日曾发表题为《华警梦醒矣》的社论,目的是想挑动华人警察背叛港英政府。结果《新午报》被控刊登文字意图引起警队不满,触犯了《警察条例》而被起诉。至于《香港夜报》于同年6月2日刊登一则标题为《中共三十艘炮舰大示威,闯进兄弟岛海面截查港缉私船》。港英政府指这是假消息,并无其事,报馆被控刊登虚假消息,触犯《报刊注册条例》。而《田丰日报》于同年7月2日发表标题为《牺牲鹰犬也难卸罪责》的短评,单看题目,已经知道该短评作者严厉炮轰港英政府,结果被控「刊登煽动性文字」,触犯了《煽动罪》。
3份报纸,几名主要编辑,一共被控21条罪。包括《警察条例》、《煽动罪》和《报刊注册条例》。被控的几份报纸的负责人几条罪相加,合计要坐监9年,由于同期执行,结果坐了3年监。这个故事告诉大家,香港有取缔替报纸的先例,虽然几十年过去,这些法例基本上还是存在的。
非常讽刺的是,这些古老罪名遗留下来的其中一个原因,原来与2003年政府为基本法23条条立法失败有关。当年政府为国家安全立法,把旧的法例统合更新,当时的23条立法其实真的如「无牙老虎」,但依然被反对派推翻了。新的法例立不到,旧的「有牙老虎」法例,就流传至今。所以,在香港取缔报纸既有先例,也有法律可依。
《港区国安法》在去年6月底才开始实施,实施之后相关媒体有否触犯《港区国安法》,仍有待研判。但即使不控告她们触犯国安法,法律工具仍然相当齐全。
如今煽动罪放在《刑事罪行条例》内,当中第9条是煽动意图罪。过去两年,有很多激进的媒体的内容,已经涉嫌触犯煽动意图罪的1(a)、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人民政府或者是特区政府,激发对其叛离;或者1(b)、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或者1(c)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或者1(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者1(g) 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大家回忆一下起2019年那场风波的高峰期,媒体究竟涉嫌触犯了多少项煽动意图罪呢?我相信不是一项,而是很多项。当中也包括所报道的内容完全并非事实,831警察在太子站内打死六人等等。报道这些虚假内容,绝对会跌入煽动罪的范畴。
政府在2019年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实施《禁蒙面法》。若再引用《紧急条例》关停传媒,一点也不令人意外。
结论是政府取缔媒体,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法律工具齐全,问题是政府是否下这个决定而矣。有些媒体言行仍然是完全过界,要和中央死斗,他们岂非在逼阿爷出手?你继续想推翻中央,又岂能怪中央想取缔你?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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