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联会等3人拒交资料 上诉驳回即时服刑
2024-03-15 00:00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2021年没有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5月。3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判官错误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控方亦未能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质疑警方通知书欠缺合法基础。法官黎婉姬昨日指立法意图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权采取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标准要求,驳回3人上诉,须即时服刑。
上诉方代表大律师黄俊嘉表明3人会上诉至终审法院,原欲陈词申请上诉证明书,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引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4条为被告申请保释等候上诉,惟黎官拒绝指需先收悉其书面陈词,而且第34条条文中只可批准申请上诉或上诉许可的人保释,故没有司法管辖权批准申请证明书的人保释。散庭后邹幸彤离庭时高呼「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黎官判词引用邹幸彤六四集会案终审庭案例,指警方通知书指明给予一众被告,众被告有充分机会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其不合法,亦清楚知道如不按要求行事或会被控,众被告最终没有提出司法覆核,而《实施细则》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执行《香港国安法》,故附表5下措施必须有效响应,其立法目的必在赋予警方广泛权力去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审讯中审视警方及保安局调查理据及基础,因此不可能在繁忙裁判法院中挑战通知书是否成立,而应由上级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裁断,故《实施细则》只要求警方通知书看来成立而没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并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审讯中不容挑战用作辩护。
毋须证明为「外国代理人」
黎官又认同原审裁判官罗德泉指,「外国代理人」并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须举证至所需标准。黎官解释立法意图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权采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标准要求,否则便会与《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黎官认为要求警方发出通知书前要举证至刑事标准证明涉案组织属外国或台湾政治组织的话实属无理,故控方毋须证明任何人或组织包括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黎官引述原审裁判官罗德泉判词指其一直有确保公平审讯,自己审视过原审时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向被告遮蔽的审讯文件内容,认为遮蔽做法恰当,连同国安处高级警司洪毅盘问下拒答问题,都不会影响公平审讯,终驳回定罪上诉。黎官再指为判刑阻吓,即时监禁无可避免,众被告从一开始就坚定犯案拒交资料,而且一同行事,举行记招并向警方发公开信,故刑期并无明显过重,驳回刑期上诉。
案件编号: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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