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立法法》修订标志国家立法理念、程序与技巧的全面提升与规范

2023-02-14 00:00

立法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治理手段,关系国家发展全域。此次《立法法》的修改草案(以下统称《立法法修正草案》或《修正草案》)体现了国家立法观念与技术的与时俱进,《修正草案》提出「区域协同立法」等新概念,这对香港融入大湾区和国家发展大局都有深远的影响。
增设「基层立法联系点」倾听民意

《立法法修正草案》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徵求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这体现出国家希望通过的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充分反映体现人民意志。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一种全新的、让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立法形式。但「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如何设立才能充分反应和体现基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设立之后应该如何运作?对于这个问题草案未有详细计画。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作机制,包括由谁负责运作、如何收集基层群众意见等。有人大常委委员建议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家网站」统筹一起来设立的,这是不错的建议。

同时,「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否需要绩效指标KPI?笔者认为为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为立法这了解民意的「直通车」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细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包括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需要协助常委会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徵求意见工作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所在地群众的诉求和愿望,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职能和相关程式。
创设「听证会」制度

立法过程中,往往涉及直接或间接利益或理念冲突,立法者需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且向常委会报告,这样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才能更全面地反映方方面面的意见。而听证会正正是收集、倾听、协调各方面不同意见的重要平台。对此,《立法法修正草案》建议,在「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比如《香港国安法》的修改,以及在进行新的全国性的、生效后可能会在特区实施的法律的立法时,是否需要徵求香港基层民众、港区人大代表、港区政协代表等意见?必要时是否可以在香港举行听证会?相关问题或许需要在新《立法法》生效后进一步说明。
「协同立法」为共建区提供立法保障

《立法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促使地方人大摆脱 「一亩三分地」的思维,要求不同省市携手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在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跨区域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

「区域协同立法」对香港融入大湾区和国家发展大局或许有深远的影响。但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特区如何与广东省进行「区域协同立法」?这也许需要进行一步明确或制度创新。香港特区政府应就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两地金融互联互通、两地生物医疗科技融合等问题与广东省磋商进行区域协同立法或制定相关法律框架,再通过香港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方式完成,这既符合「一国两制」的要求,也能发挥区域立法的协同效用。《立法法》或可就此进行相关规定或说明。
《立法法》修改对建设法治国家影响深远

《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增加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表述,作为立法原则指导国家和地方的所有立法活动。这一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遵守的,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制定,都具有约束力和指导力。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标志着国家立法理念、立法程式、立法技巧的全面提升和进一步规范。
林顺潮
港区人大代表
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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