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重温《基本法》检视特区土地开发

2023-02-14 00:00

笔者近日参与一套有关《基本法》实施情况的剧集拍摄,就有关土地管理、开发及批租等条文表达意见。温故知新,感触良多,在此跟各位读者分享。

《基本法》内直接涉及土地的条文有5条,当中第120至123条,都是有关各类土地契约在1997年7月1日、特区成立前后的过渡及后续安排,因为在回归前有不少市民、投资者和土地及物业持有人,都非常关注有关问题。第120条保证在特区成立前已批出的地契,在回归后继续有效;第121条订明地契续期的权利和相关补地价安排;第122条讲述了各类新界土地的承租和继承问题;第123条讲解在特区成立后期满的地契处理,有效释除了各界的疑虑。

另外,《基本法》第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内容看似理所当然及没有很大针对性,因而较少为人谈论。但笔者认为该项条文其实字字珠玑,并某程度分析了香港现时面对的土地发展和管理问题的因由。

首先,第7条订明香港的土地开发是由特区政府负责,但回归后的头十馀年,特区政府的土地开发工作若非交了白卷,也是明显不及格,导致私楼楼价急升,公屋轮候时间拖长,劏房与纳米楼林立,用于其他用途的土地亦不足,更谈不上利用土地开发来推动新产业发展。政府近年开始重新觅地造地,但速度仍然缓慢,部分官员遇难避事,未能有效履行《基本法》明文规定的土地开发宪制责任。
土地大嘥鬼 监管与执法不严

特区政府在管理及使用土地方面,回归廿多年的表现也是差强人意。其一是经常做了「土地大嘥鬼」,任由大量可供发展的土地长期闲置,或是以低效益、单一用途方式使用珍贵的土地资源,未有地尽其用。其二是监管与执法不严,导致霸占官地、违规僭建、违反地契及土地用途,以至破坏环境生态等事故不时发生。

在土地出租及批给方面,笔者也经常批评。例如短期租约政策,租用期过短、续期不确定、用途限制多、转做长租难,政策措施单纯考虑给予政府最大弹性和控制权,导致不少企业不敢作出大额投资,妨碍相关产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批地方面,政府在1999年取消定期卖地,之后多年改行勾地表政策,将土地批给的类别和数量主导权交予市场和发展商,忽视民生所需,与《基本法》规定由政府负责批地的原意亦有所不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促请所有负责土地政策的特区官员,也能认真地重温《基本法》第7条,切实、有效履行土地管理、使用、开发、出租和批给的宪制责任。
谢伟铨
立法会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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