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6人违社团条例 罚款2500或4000元

2022-11-26 00:00

612基金案其中五被告左起,何秀兰、陈日君、吴霭仪、何韵诗及许宝强各罚四千元
612基金案其中五被告左起,何秀兰、陈日君、吴霭仪、何韵诗及许宝强各罚四千元

(星岛日报报道)「六一二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运后,五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各被票控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社团,六人否认传票控罪受审。裁判官严舜仪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指众被告共同透过其公信力筹款向反修例抗争人士提供支援,而经历近年社会风波后,与政治组织有联系的社团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影响,因此政府有责任规管,终裁定六人罪成,分别判罚四千或二千五百元。
官指各有权利义务属社团

严官认为条例订立并非为了规管家庭组织朋友聚合,裁定按共同宗旨而建立,为实现一定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会触及公众而又与政治组织有联系的团体,均属条例下受规管的社团,而社团中成员必须有相互权利和义务。
施城威有份决策同属干事

严官解释六一二基金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组织起来后,吴霭仪对外讲述运作模式和政治理念;何韵诗宣布开设facebook专页及电邮;许宝强何秀兰表达为提供人道支援等;陈日君其后应邀加入,显示众人抱有共同理念为藉筹集资金向反修例抗争人士提供支援,被告透过其公信力筹款,达到支援目的,互相同意以基金形式运作,签订信托契约,由众人决定如何使用款项,对外以六一二自我识别。严官另指施城威有权出席信托人会议参与讨论,并按照财务守则来处理事务,由此可见众被告有相互权利和义务,职能权力责任透过信托契约清晰界定,遂裁定六一二基金属条例监管下社团。

严官续指证据显示六一二基金短时间内成立了一个有系统组织,有效运作扩充,基金信托人团体和秘书处缺一不可,社团正副会长、秘书司库比一般成员身负更多领导财务行政职务,较清楚组织运作。陈日君、许宝强、何秀兰及何韵诗按信托契约管理基金,属推动运作的重要决策人,相等于正副会长,而其中主要由吴霭仪发言,可以视为会长。严官反驳辩方指不可以视施城威为合约承包商提供服务,从整体考虑施城威有份出席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更有权指示转帐,有义务按宗旨目的运用基金,相当于秘书司库,故严官裁定众被告同属干事。
吴霭仪研判词再定下一步

辩方质疑《社团条例》违宪,侵犯结社自由,严官反驳称,结社自由非绝对,受限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认为条例要求登记资讯并非过于复杂或过多,干事有充足时间而且程序简单,仅属注册制度而非审批制度故无违宪。政治虽然中性,惟经历近年社会风波后,与政治组织有联系的社团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影响,因此政府有责任规管社团,保障公众权益,裁定六人罪成,考虑到六一二基金成员规模不大不小,设有办公室雇用职员,在基金运作整段时间均无注册,判五人罚款四千元,施城威则因职能有别,判罚二千五百元。

吴霭仪庭外表示本案属首宗涉及《社团条例》注册申请的案件,结果关乎社会上其他人和团体组织的待遇和处境,对港人结社自由非常重要,研究判词后将会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案件编号: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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