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倡「一刀切」禁国安案用外援

2022-11-26 00:00

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
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家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的案件将于下周四开审,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出战,律政司不服昨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强调《国安法》源于内地刑法,海外大律师难以协助法庭诠释,相反会适得其反,建议法庭「一刀切」全面禁止国安法案件聘请「外援」。终院质疑,国安案仍须依循本地法例及普通法原则,应视乎每宗案件考虑,不宜「一刀切」,终院于下周一颁布书面判词。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陈辞指,国安法的性质独特,牵涉内地的社会及政治背景,是基于本港出现社会动乱而立法,故海外大律师对国安案的协助有限。加上本案是首宗申请海外律师来港处理国安法案件的申请,由上级法院订下准则是「愈早愈好」。常任法官李义则质疑,法庭应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而定,而非「一刀切」海外大状来港。律政司强调国安法源于内地刑法,而本案审讯的要点是如何将国安法融合于本地法律,除非该海外大状熟悉两套法律制度,否则「其陈辞可能危险,甚至适得其反」。
涉国家机密 不宜外援处理

袁国强直言Tim Owen并没拥有《香港国安法》及本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专业知识或讼辩经验,对黎智英案的贡献有限,重申国安法的独特性应凌驾于公衆对公平审讯的认知等其他公衆利益考虑因素之上,希望终审法院批准上诉许可。

袁国强续指,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不适宜由海外大律师处理,虽然本案暂时不涉国家机密,但现时还未知辩方会否加入新证据。首席法官张举能则质疑,法庭难以揣测会否有新证据,若律政司希望禁止所有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安案,应列出在何特定情况下可批准海外律师申请。

袁国强指聘用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安法》案件有违《国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所指,香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故认为法庭考虑批准海外大律师来港时,应先考虑会否企图利用法律程序损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故建议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的申请理应一律拒绝,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及说服法庭其案件有特殊情况。
李义指不应在终院提新论点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提到,律政司希望「一刀切」全面禁止国安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但没有仔细详述应该有甚么特殊情况需特别处理,又没有阐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上诉庭判词已表明,如由上诉庭去审理Tim Owen起初的申请,他们也会与原讼庭同样地批准Tim 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

袁国强称,其新论点提及聘用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安法案件有违《国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亦不能确保海外大律师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保障国家秘密」,Tim Owen一方虽指黎智英案开审在即、时间紧逼,律政司没有就新论点提供新证据支持,但袁国强反驳指黎智英的法律团队一直在准备案件,在处理新论点时应主动向律政司申请新证据。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质疑袁国强所述论点,与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提出的论点不尽相同,不应在终审法院提出新论点。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刚则质疑有关争议是否必须现时上诉至终审法院,建议律政司考虑在处理下一宗国安法案件时再作出新申请,以作有关争拗,但袁国强希望终审法院重新考虑因国安法独特性而衍生的新角度,尽快作出指引。

案件编号:FAMV 5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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