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可能」犯罪

2022-09-22 00:00

「可能」是一个奇妙的字眼。便是最致命的指控,若被质疑,只需轻轻说一句,「哈! 我只是说『可能』,不可以吗?」便毋须再解释。但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办)能以这种方式,在最近期关于新疆自治区人权报告中,认为中国的行为「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特别是『危害人类罪』」,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

报告建基于不少于五项指控:一、反恐法律「定义模糊」;二、执法监禁实况;三、教培中心状况;四、「其他」人权关注;及五、破坏家庭行为。

第一个指控是中国反恐法定义模糊。报告「关注」法律定义有「潜在」可能将合法抗议和宗教活动,变成「强逼性法律限制」;以及条文「极容易被用于—任意地或不经意地—具歧视性或其他的任意行为」。指控似乎忽略了几个重点:一、人权办不是说反恐法确实用于压制人权;而是说,有「可能」用于压制人权;二、《公民权利及政枱权利国际公约》不是已明确规定,表达自由可受制于合理的国家安全法吗?三、尤其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律与其他国家的国安法或反恐法相比,有多不同及不合理?举个例子,在英国和美国的叛国法中「安慰敌人」罪,又或现正在英国国会通过的国家安全草案中,「违反英国利益」破坏资产罪之定义不是更模糊吗?在哪种情况下,单是就反恐立法便会构成「危害人类罪」?这些答案你在报告中是找不到的。

在执法监禁方面,令人难以明白的是为何一个合法制度会被指为「危害人类」?这份报告引用了中国二○一九年新疆职业教育和训练白皮书中的资料,列出制度针对三类人:被定罪的恐怖分子和完成刑期后仍被视为对社会具威胁人士、被煽动、被逼或诱惑至参与恐怖活动人士,以及有参与恐怖活动,对公众构成威胁但没有做成实际伤害的人士。在这些案例中,他们需要在设施逗留二至十八个月。中国的立场是这些设施已经关闭,而报告亦没有资料证明这些设施仍在运作中或有多少人曾被监禁。尽管如此,报告仍推测「极大……部分」的新疆人口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期间受到影响。就算这是事实,为甚么报告不以过去式汇报这个「发现」?
最重要的是证据在哪里?

第三指控是教培中心的状况。大家可以想像任何劳教设施均不会是怡人居所;或者有人会问,那么美国关塔那摩湾之扣留设施是理想居所或符合人权标准吗?这指控之核心是这些中心曾经发生过各种折磨和不人道的行为。或许这些情节经常于西方电影发生,但最重要的是,证据在哪里?报告依赖与声称前扣留者和其家庭成员的访谈。我不是说这些访谈一定不可信,但这些人毫无疑问地对制度极度不满,以此作为单方面唯一实证是否有点草率?

第四指控是新疆之普遍人权状况,包括关乎出生率下降。香港出生率也很低,那么我们在人权办眼中,是否也干犯了「危害人类罪」?不能不问,那么美国就本土印第安人或南方黑人之对待又如何?事实是,我们生活在一个黑暗世界中,差不多每个国家也有某种剥夺人权的情况;我们全部人是否也犯了危害人类罪?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破坏家庭行为。这里报告再次基本上依赖「过去受害者」和家庭成员的「访谈」作为证据。如果属实,这是甚为丑陋的一章。这令我想起美国如何对待墨西哥非法移民,尤其他们的家庭在扣留期间受到骨肉分离的对待。这些政策没有任何合理解释,但这算是危害人类罪吗?

平心而论,不少人会同意新疆和每个地方一样,在人权方面有改善空间。由我们最近见到事实可见,中国正尝试改进。如果这报告之初衷是善意,并非但求讨好美英政客的话,报告应更公平和诚实。过分夸张之结论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只会被视为是大规模政治谋杀国家形象的工具。从这角度看,这人权报告在多方面均是令人郁闷的。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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