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官「拉布」审案失职

2022-09-22 00:00

何丽明于二○一八年离任特委裁判官。
何丽明于二○一八年离任特委裁判官。

(星岛日报报道)时任东区法院特委裁判官何丽明,四年前审理一宗行人不小心过马路案,结果案件竟花上九十九天聆讯,被告最终虽获判罪名不成立,但何官审案时不断与辩方发生争拗,更因被告持柺杖如厕而迟到一分钟入庭,立即要被告支付一百元保释金,更颁令辩方大状及律师两人共负担六十二万元「虚耗讼费」予控方。上诉庭昨直斥何官的决定偏袒,没有履行迅速公正审讯的职责,认为何官及控辩双方就拖延审讯事宜均须负上责任,乃判辩方大状及律师上诉得直,搁置原有讼费决定。据悉,何官已离开了司法机构,同时没有申请私人执业。
代表尼泊尔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的大律师梁耀祥及律师侯振辉,不满「非常法官」何丽明特委裁判官的讼费令而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日颁布书面判词,严厉批评何官没有履行迅速公正审讯的责任,辩方甚至控方外聘大律师关文渭都没有尽责地协助何官。上诉庭更指示高院司法常务官,将案中辩方大状及律师二人的行为操守问题,转介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以考虑是否应该对他们采取纪律处分。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回覆本报查询表示,「基于大律师公会将就此展开纪律聆讯,现阶段不适合作出任何评论,公会已留意到上诉庭的判词,公会会根据既定程序去处理。」
上诉庭斥控辩皆无尽责

案中女被告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一辆停泊路旁的的士后方横过马路,被从对面驶来的的士撞倒,令她右股骨裂、双手瘀伤、前额擦伤及胸口肿痛,留院治疗近两个月才出院。本案于二○一八年一月十日开审,直至二○一九年十月六日才审结,历时九十九日。

辩方梁耀祥指自己「在整个聆讯中都受尽折磨,不但被何官搓圆揿扁,任由何官出言侮辱」,何官更在庭上问梁是否精神有问题(mental problem)。梁在审讯中途撤出案件,但何官因梁曾在庭上质问她:「Are you insane?」(你系唔系癫㗎),认为梁出言侮辱极不尊重法庭,罕有地签出拘捕令通缉大状归案,成为本港司法史上首宗法官通缉大状事件。

上诉庭昨日指,何官没有妥善管理审讯,辩方甚至控方亦没有履行责任,以协助何官迅速及公正地审案,律政司一方承认事后回顾本案,终止起诉可能是保护公众利益的最佳做法,但强调辩方误导法庭及陈词内容不实等行为仍然是完全不可接受,不利于秉行公正。上诉庭强调,虽然上诉庭指斥裁判官及法律代表或令人反感,但上诉庭若不正视问题,则属违反秉行公正及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

何官在处理讼费时指,女被告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从的士后方横过马路,属于自招嫌疑,本案在第三天聆讯时庭上的证据其实已足够作出「无罪裁决」,但梁大状却重复盘问控方证人,浪费法庭时间,辩方律师侯振辉亦向法庭提出缺乏理据的陈词,以及多次无视法庭的判决和指示,故何官下令梁侯二人各须向控方分别支付约三十万元及三十二万元「虚耗讼费」。

上诉庭认为,何官在审讯进行时与梁侯二人不停争拗,错误地将女被告迟到一分钟入庭,而要女被告支付一百元保释金,不合理地签发拘捕令通缉梁大状归案等,何官要求梁侯支付讼费决定属偏袒。上诉庭遂判是次讼费上诉得直,搁置原有的讼费决定。

惟女被告在案发当晚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从的士后方横过马路,即使罪脱亦属自招嫌疑,故女被告亦不获批讼费。上诉庭考虑到裁判官、辩方及控方三方,均须对浪费法庭时间及资源负上责任,认为只下令梁侯二人支付「虚耗讼费」并不恰当。

司法机构早前回应本报查询时指,何丽明二○一八年正式离任特委裁判官,当时以日薪三千四百六十五元作酬金,以处理其任内未完成的案件。据悉,她已离开了司法机构,同时没有申请私人执业。案件编号:HCMA309/2020 & HCMA3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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