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改变协助受伤雇员康复模式
2021-10-06 00:00根据劳工处的资料,由一五年至一九年呈报的工伤个案数目为每年平均三万五千八百七十一宗,这个数字已排除轻伤个案,即不超过三天病假的受伤个案。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是港英政府在一九五三年,参考英国在一九四三年颁布的《工人赔偿法案》而制订并实施的,目的是保障雇员于受雇工作期间因工而遭到意外以致伤亡,或雇员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时,能得到适切的补偿。然而,有关制度已采用了超过六十年,民间有不少声音要求修订相关法例以符合时代的需要,并填补已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没有规定职业康复的目标。
一个成功的职业康复计画,不能简单地认为工作状态是完全取决于临牀症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或者认为恢复工作能力与重返工作岗位是直接相关的事情。传统医学模式的重点在于疾病的医治,这种模式过于狭窄。随着职业康复领域的发展,我们应该从纯粹由医学主导的方法,转向积极主动的多学科方法来治疗工作残障。外国的研究指出,成功的职业康复计画须要依赖几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如工作场所的承诺、雇主作出的调整、重返工作的协调者和计画者、主管、早期干预,以及雇主和医疗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职业康复的好处包括可以减少工作时间的损失,减少与工作有关的残障,并促使工伤雇员早日重返工作岗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职业康复可以产生有利的成本效益比,为雇主节省较多的成本。
行政长官在一八年的《施政报告》中,就劳工福利与支援上,首次提到要保障因工受伤雇员和职业病患者的权益,积极研究新措施,包括考虑透过私营医疗服务,为有需要的工伤雇员提供适时及高度协调的治疗及复康服务,促使受伤员工早日重回工作岗位。本人十分同意透过私营医疗服务,向工伤雇员提供适时及高度协调的治疗及职业康复服务,以解决公立医院须要处理大量病人的问题,同时亦避免工伤雇员错失治疗的黄金时间。此外,政府亦应检讨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其实全球多个已发展国家(如澳洲、加拿大),甚至中国、台湾等地,已实行新的工伤补偿制度,将职业康复列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内,不再只重视对工伤雇员作出金钱赔偿,而是更着重协助雇员在工伤后恢复生活及工作能力,从而令他们逐步重返工作岗位。只有在法例的支持及配合下,才能加强雇主对职业康复及工伤雇员复职的责任承担和参与,才能彻底地解决现时的问题,促使受伤雇员早日重回工作岗位。
郑树基博士
香港理工大学康复治疗科学系副教授
兼职业治疗学硕士学位课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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