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检条例》修订指引 危害国安影片不宜上映
2021-06-12 00:00
政府昨日刊宪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指出电影检查员在电影审查及分级工作时,应顾及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画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对观众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检查员须考虑,如影片中描绘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例如《国安法》下的恐怖活动,或可能导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暴力行为,如暴乱、纵火、刑事毁坏,而有关描绘相当可能鼓励或煽动观众作出类似影片中所描绘的犯罪或暴力行为,则有关描绘不得在影片中出现。检查员应考虑与描绘方式有关的所有事项,例如描绘的细致程度、篇幅、影片的整体铺排、所作的描绘是否声称取材或改编自真实事件而非虚构事件、影片是否包含任何以偏颇的手法表达的观点等。
条例提到,影片如声称是纪录片、报道或重演与香港情况有密切关系的真实事件,检查员在考虑其内容时须更加审慎,仔细检查是否包含任何偏颇、未经核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敍述或评论,及其内容有多大可能导致观众模仿当中犯罪或暴力行为。条例又指暴力镜头会对儿童和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检查员必须紧记青少年对暴力的描绘可接受到甚么程度,而又不会诱使他们模仿相关行为。
关于「描绘令人厌恶的行为」,条例指出,包括直接或间接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犯罪行为,如上述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检查员应仔细考虑该影片上映会否削弱观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或对遵守法纪的重视,或扭曲他们对合法的观念。
检查员亦应考虑,影片有否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鼓励观众作出危害国安或导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暴力行为;就整体影片剧情、铺排及情况而言,煽动观众作出该等犯罪行为的意图是否合理地明显。如两个要素皆存在,检查员应把上映该影片看作相当可能构成煽动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的相关罪行。
同时影片名称、宣传资料及包装物亦纳入管制范围,其内容不得意图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任何犯罪行为或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指,精神上肯定和认同《电影检查条例》指引修订,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市民和政府的责任。他理解业界一定会关注修订,并呼吁政府有需要做好清晰的解说,提供案例解释,制定「好实在的指引」,以防业界误堕法网。他又表示目前电影有审核机制,任何人认为决定不合理的话可抗诉;但他透露,对相关修订事前并不知情。
资深电影人田启文指政府事前未有谘询业界,认为指引不清晰,担心会影响香港电影界发展。他以电影《虎胆龙威》和《拆弹专家》作例子,指警匪片剧情都涉及犯案,质疑是否会被当是煽惑,以后都不可再制作?他相信投资者不会做违法事,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清晰指引和例子。
香港回归以前的港英政府,香港曾经有严格的电影审查制度。有传媒曾引述二○○三年立法会公布的会议记录,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七四年底,共有三百五十七部电影于第一次送检时被禁止公开放映。早在五十年代,港英政府电检处曾因认为美国电影《码头风云》有可能鼓动香港工运,而禁止放映;一九七四年,由女导演唐书璇拍摄的《再见中国》因被指「损害邻近地区关系」遭禁,同时被禁的还有十五部内地影片,比较为人熟悉的有《红色娘子军》、《东方红》、《鸦片战争》。直至一九八一年,由谭咏麟主演的台湾导演王童的《假如我是真的》在香港遭到禁映,同年,另一台湾导演白景瑞的《皇天后土》只在香港上演一天就马上被撤下。直至六四事件后,两套电影才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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