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一地两检」合宪 高院驳回长毛等上诉

2021-06-1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市民多年前入禀司法覆核高铁「一地两检」安排,高等法院原讼庭三年前裁定《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合宪,判政府胜诉。梁国雄及郭卓坚等四人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昨午颁布判词驳回上诉,又指人大常委通过了「一地两检」安排,香港法院既无权审视人大常委决定,人大常委的决定亦对条例是否合宪有最终决定权,上诉庭故认为条例合宪,亦指「一地两检」并未损害一国两制及高度自治。

四名上诉人为前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颂恒、社会民主连线副主席梁国雄、「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答辩人分别为律政司司长、行政长官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法官鲍晏明审理。

判词指《基本法》设立目的在于提供宪制框架,规限本港政制去确保能执行包括一国两制等基本政策,用词上较宽泛,容许《基本法》能与时并进,故诠释时需考虑其立法原意。判词续指原审法官认为创立西九龙高铁站内地口岸区并非与香港政制不相容,反之更彰显本港高度自治,说法并无不妥。

判词解释「一国两制」为《基本法》重要原则,当中第十六至十九条指出中央政府赋权予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中港两地在一国宪制秩序下,两套社会制度有相交之处,包括人大常委决定、本地立法须报备人大常委、全国性法律透过附件三在港实施及人大释法。香港法院既无权审视人大常委决定,而人大常委的决定对「一地两检」安排是否合宪起关键作用,亦有最终决定权,香港法院对此必须完全了解及接受。

判词最后指出香港实施高度自治,有充分权力设立西九龙高铁站内地口岸区,管制出入境,立例期间有权支持或反对,条例仅影响指定区域,未有改变香港边界,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故没有违反《基本法》第十八及十九条。案件编号:民事上诉八、十、八七及八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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