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应尊重法律 活动潜在风险高

2021-05-2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现为执业大律师黄汝荣指自从《港区国安法》生效后,年轻人「走法律罅」的取巧性手法层出不穷,就像要测试如《港区国安法》等法例的底线,美化活动的意义。由于有三人或以上非法集结在一起才涉非法集结罪,一旦参与者改以成双成对的方式,位置非常分散地手持蜡烛,虽然不足三人不算是非法集结,二人分散聚集亦没有违反限聚令,而这些取巧行为表面上没有犯法,但仍不能排除「潜在危机」,因为参与者众多,难以预计有没有参与者会突然情绪高涨,展示涉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标语及叫喊相关的口号等潜在风险,如标语或口号涉煽动仇恨,更会涉犯《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意图罪。

黄认为作为守法的市民,「我当你唔尊重特区政府,我当你唔尊重国家,但你作为市民都应该尊重法律吧」,黄善意地提醒市民注意有关潜在危机,而参与活动时不能预计下一刻会有甚么事情发生,又难以控制他人的行为,参与者便把自己放在严峻环境,有「瓜田李下」之嫌,希望市民理智地作出选择,在悼念事件或人物时,必须考虑其合法性及潜在危机,不能只顾自身的权益,而忽视他人的权利。

「未经批准集结」一旦牵涉暴力便会升级为「非法集结」更或是「暴动」,黄表示如果参与非法集会的市民在暴力发生时未能马上离开,便会涉及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的暴动罪,自称「凑热闹」未必获法庭接纳,而且证明三五成群的参与者「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则源远流长,黄亦质疑某些有立场的法官疏忽、故意或功力不够,曾在判词中表明「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

黄指自己无法理解为何有法官会犯下如此低级错误,亦相信未正式成为律师的法律学生亦不会犯如此的错误,重申上诉庭已再度厘清「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包括「非法集结」与「暴动」罪。

另外,警方连续第二年以限聚令及防疫为由,就支联会申请于本月三十日举行的集会及游行,和下月四日举行的六四烛光集会,发出反对通知书。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今早举行上诉聆讯。被问及若上诉失败,支联会常务秘书召集人梁锦威称正评估不同方案,暂未有最后定案。

保安局前局长、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则说,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是依法办事,又认为支联会的「结束一党专政」纲领是违反港区国安法,警方需向支联会了解具体情况,但她不想推测支联会会否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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