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不设陪审团 唐英杰申覆核遭驳回

2021-05-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首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案件将于下月二十三日开审,律政司司长早前引用《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示案件不设陪审团审理,将改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被告唐英杰指陪审团审讯属《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宪法权利。法官李运腾昨颁布判词,指出陪审团审判并非其权利,而且《港区国安法》开设了没有陪审团的新审判模式,《国安法》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团,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人,李官亦认为无论有否陪审团,被告也得到公平公正审讯,故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许可,但不作任何讼费命令。

李官在判词中指,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基于「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考虑到「若审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才引用《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李官对《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诠释称,该条例针对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的罪行在高院原讼法庭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创造了毋须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新审判模式,亦订明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是否应在特定案件中采用新的审判模式,亦需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才能行使职权发出证书。

李官强调,《港区国安法》没有规定律政司司长在签发证书之前需要通知被告,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律政司司长更加不应该在审讯前与被告作出讨论,故裁定律政司司长在签发证书之前毋须通知被告,没有陪审团的审讯亦没有剥夺被告的权利。

唐英杰一方指,陪审团审判属《基本法》所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惟李官并不接纳此说法,认为无论有否陪审团,被告均得到公正审判。李官指,即使陪审团审判权遭《港区国安法》所剥夺,此举亦没有违反《基本法》第八十六条,因为《基本法》第八十六条表明:「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但「保留」一词只是指保持延续陪审制度,并非保留陪审制度的所有元素。

综观《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条时,李官认为现时高院原讼法庭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诉讼时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以在法官和陪审团席前进行审判的传统模式,二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判的新模式。《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理由并非详尽无遗,因为条例写明「……等理由」,故立法意图是除了条例列明的三项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审讯毋须陪审团审理,律政司司长须真诚相信有理由引用《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使用新审判模式,如律政司司长没有引用《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证书,则应遵循原有法例、在法官和陪审团席前进行审判的传统审判模式。

案件编号:宪法及行政诉讼四七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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