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英国政客作主的大律师公会

2021-02-11 00:00

一个人权律师、是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近期辞掉英国牛津市议员一职、曾撰文支持西藏「民族自决」;另外,是「香港人权监察」创会主席,被指由美国资金资助;此人正是由法律界大佬李柱铭及骆应淦提名出选的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Paul Harris),但这样的政治背景,当上大律师公会主席会有什么后果?



政治联系与反中立场欠中立



近日,《牛津邮报》一则当地市议员辞职的报道,引来香港极大关注。新上任的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涉隠瞒他是牛津市议员。媒体继续追查之下,更翻出他不少「战绩」:作为人权律师,夏博义1990年代来港「搵食」,与前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等人成立「香港人权监察」,有传美国国家民主基金NED是疑似金主,支持「违法占中」的NED,被指也是近年香港激烈的「社会运动」的「水喉」;2002年,夏博义和李柱铭等人曾游说英国及欧盟政要反对立《基本法》第23条;2008及2013年,曾经撰文支持西藏「民族自决」,甚至视西藏为「国家」,认为中国是入侵者。至于近期,上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即表示要修改《港区国安法》部分条文,吓得大律师公会急急发声明和他「割席」,指称其言论是他个人的意见,即不代表公会立场。然而,夏博义他身为主席,又是在当选后发言时,说出这番话,大律师公会可说是「水洗不清」!



夏博义在《牛津邮报》的自述更批评《港区国安法》把香港改造为Police State(警察国家),所以本来打算在英国执业的他,决定再次来港为被捕民主派人士打官司云云。这么有立场的人,还适合当一个自命立场中立、公正的专业大律师团体的主席吗?如果他真心有此「信念」,不做公会主席,也能付诸实行,更毋须隐瞒背后种种的政治联系。



大律师公会不是普通专业团体,决定随时关乎到司法界甚至香港福祉。例如,大律师资格必须得到大律师公会确认才可执业;司法机关委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成员,资深大律师的委任都会谘询大律师公会,有可能影响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人选;在委聘海外律师问题上,近期经典例子是,律政司原本委聘David Perry来港处理黎智英等人未经批准集结案,就遭到公会反对,后来法庭虽批准David Perry参与案件,但他也抵不住压力决定放弃。大律师公会在夏博义当家作主下,会否只有与他政治立场相近的「同路人」才可以获推荐呢?



政治行先?同人唔同命?



夏博义事件,令笔者想起2008年初的「倒袁」风波,当时大律师公会前主席余若薇,就表示公会主席有独特责任,认为袁国强接受「政治委任」,出任为广东省政协会令公众对主席一职的角色产生混淆云云。其实,政协是内地政治协商基制,是与区议会差不多的谘询架构,委员只是提出建议、无实质政治权力、无权立法,也无拨款权力,袁国强却受到质疑甚至被要求「下台」。如果大律师公会的成员认为支持自己祖国的地方谘询架构这「政治联系」也不能接受,为何可以接受一个英国政客与英国有直接联系的人出任主席?



原姿晴

前传媒人,现任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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