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客户物业贷2000万 苏锦梁胞弟四罪成
2021-01-31 00:00
劳官接纳案中事主证供诚实可靠,相信事主从未指示或授权律师楼抵押单位,法庭亦留意到部分文件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人物等与事实不符,反映有关的贷款申请牵涉虚假文件的使用,而且有关贷款申请均由苏锦威以个人电邮发出,可见他是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
被告苏锦威抗辩时否认对贷款知情,因为当财务公司第一次接受按揭申请批出一千万元,并存入律师楼户口后,律师行负责人一度对资金来源感到可疑,而苏锦威当时亦表明错愕。劳官不接纳其解释,质疑倘若他对客户单位被抵押一事毫不知情,为何他不立即寻求警方协助,或如实向客户报告,反而,当事主揭发单位被扺押,苏锦威才致电对方形容「件事无想像中咁严重」,做法漠视客户利益,而且他一方面声称自己跟借贷无关,另一方面又称自己会透过借贷私下「填数」,做法荒谬令人匪夷所思,而他这样做显然是为免自己行为曝光。
苏锦威亦声称部分贷款是由同事,即案中另一名被告苏润馀「出于好心」借给他,但当被问给贷款利息等细节时,他没法提供书面证明,声称两人之间的贷款安排全是口头协议。劳官不禁质疑,作为拥有法律知识的人,怎会容许自己处理大笔数目时仅以口述作实。
至于另一被告苏润馀,法庭亦不接纳他对案件不知情作为开脱理由。警方先后在他寓所内搜出有关扺押物业的文件,而且他身为法律人员,居然仅依赖苏锦威的口头声称下,用个人户口支援贷款转帐。倘若他对贷款不知情,他应曾考虑将可疑款项还给财务公司。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四一五──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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