锺翰林辱国旗及集结囚四月
2020-12-30 00:00
官判刑指,十九岁学生锺翰林于去年五月十四日主动伸手拉断旗杆,跑到空旷地方屈膝跳高抛起国旗,抛越三人以令更多人看见,锺在不少不同派别人士在场下犯案来鼓动群众,加上该国旗属「保衞香港运动」所有,均加重刑责。黄官考虑到锺犯案时间不长,亦没有持续犯案,参与人数不多,亦无证据显示有预谋,另考虑到求情指锺童年因父母离异,需要独自生活,故就侮辱国旗罪判囚三个月。
黄官再指非法集结控罪仅发生于争夺国旗期间,同样地锺无预谋无人受伤,暴力规模小时间短,在同类案件中暴力程度不高。锺犯案时积极参与,而「保衞香港运动」成员一直在铁马外情绪激动,锺可预期到对方会有激烈反应,对方亦有人用断杆击打示威人士,故就非法集结罪判囚三个月。
虽然两控罪基础接近,但因非法集结控罪影响较深远,可能引发的暴力不容忽视,故仅其中两个月同期执行,监禁总刑期为四个月。
辩方呈上八封被告母亲、家人、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区议员巫堃泰及其中学师生的求情信指,锺翰林虽自小父母离异,但仍然孝顺,每周探望母亲,又照顾中度弱智及自闭的弟弟,并难得地与弟弟亲近。辩方续指众人赞扬锺为人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尊重师长,经常探访长者参与义工活动,希望法庭轻判。辩方再提到锺现已有悔意,犯案仅一时冲动,失去理智,案情亦较引述案例轻微,希望法庭判处短期监禁。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五四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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