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辱國旗及集結囚四月
2020-12-30 00:00
官判刑指,十九歲學生鍾翰林於去年五月十四日主動伸手拉斷旗桿,跑到空曠地方屈膝跳高拋起國旗,拋越三人以令更多人看見,鍾在不少不同派別人士在場下犯案來鼓動群眾,加上該國旗屬「保衞香港運動」所有,均加重刑責。黃官考慮到鍾犯案時間不長,亦沒有持續犯案,參與人數不多,亦無證據顯示有預謀,另考慮到求情指鍾童年因父母離異,需要獨自生活,故就侮辱國旗罪判囚三個月。
黃官再指非法集結控罪僅發生於爭奪國旗期間,同樣地鍾無預謀無人受傷,暴力規模小時間短,在同類案件中暴力程度不高。鍾犯案時積極參與,而「保衞香港運動」成員一直在鐵馬外情緒激動,鍾可預期到對方會有激烈反應,對方亦有人用斷桿擊打示威人士,故就非法集結罪判囚三個月。
雖然兩控罪基礎接近,但因非法集結控罪影響較深遠,可能引發的暴力不容忽視,故僅其中兩個月同期執行,監禁總刑期為四個月。
辯方呈上八封被告母親、家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區議員巫堃泰及其中學師生的求情信指,鍾翰林雖自小父母離異,但仍然孝順,每周探望母親,又照顧中度弱智及自閉的弟弟,並難得地與弟弟親近。辯方續指眾人讚揚鍾為人心地善良,樂於助人,尊重師長,經常探訪長者參與義工活動,希望法庭輕判。辯方再提到鍾現已有悔意,犯案僅一時衝動,失去理智,案情亦較引述案例輕微,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五四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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