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任何理由都可不移交逃犯 訂下法律基礎予台方處理殺人案
2019-05-07 17:30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下午4時舉行記者會,回應社會對《逃犯條例》的意見。李家超強調,行政長官作為最後把關,完全有權「唔開門」,例如不移交逃犯給社會現象混亂的國家。即使法庭裁定需要移交,行政長官考慮過律政司意見後,仍可決定不移交。
李家超表示,因現時未有長期協議,不處理的權力其實更大。本港可基於任何理由,不限於疑犯是否中國公民。李又指,某地區設有刑法追訴,在大陸法系國家,罪行最高刑罰不超過5年的話,例如現時是2019年1月1日,罪行在2014年1月1日前發生便不會追訴。
李家超又引述國際律師協會2018年一個法律小組的研究報告,反駁香港處理在本港以外地方所發生的罪行。報告指出,若擴大司法管轄權屬地原則,將引發一系列問題,包括證據素質參差,疑犯不能真正接受法律制裁,曾有例子是證據素質太差,無罪釋放。另外報告也指出,針對外國國民有可能被不當檢控,因有關罪行所收證據未必正確。
被問到若只處理台灣殺人案,參考外國個別個案移交的做法,追溯力只限今次案件會否比較容易處理,而不需考慮堵塞制度漏洞的目標。李回應指,香港目前沒有法律基礎要求台方提供所需法律協助,而且有關人士不同意也不能做,現時台方希望香港提供法律協助。
被問到台方不同意現時港府提出的修訂,若最終不能通過修例而無法處理台灣殺人案,保安局會否道歉或引咎辭職。李家超強調此並非鴕鳥政策,已考慮到將來也有可能發生類似案件;又指移交需要雙方同意,已收到台方發出通緝書,將努力與台方協商。
李補充,即使有西方國家或地區如台灣仍有死刑,修例及聯合國決議也清楚列明,逃犯移交過去後不會被判死刑,即使判處死刑也不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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